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王建堂) 非本人原因被调到新单位工作,后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因赔不赔、赔多少对簿公堂。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281448元。 2015年6月,小程(化名)入职A集团。2019年8月,非因本人原因,小程被安排到集团所属的B公司上班,任人力资源副总监。2021年6月,小程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小程不服,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以B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448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随后,小程以B公司为被告,起诉到九龙坡区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15年6月入职A集团,并于2019年8月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被告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即已满5年半不足6年。因双方确认原告在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原告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月均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其应得经济补偿金高于原告请求的281448元,鉴于原告只主张281448元,法院对此予以尊重。 综上,九龙坡区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448元。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