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旭 梁钰林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构建和完善中小企业破产机制,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等贷款人回收违约贷款的可能性,增强贷款人的信心,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为更多的中小企业带来金融普惠;也有利于畅通中小企业的退出渠道,降低退出成本,激发竞争活力,从而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构建中小企业破产专门规则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中小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更新迭代的速度较快,建立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破产规则,有助于引导困境中的中小企业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再生和有序退出。其一,确保债务人程序参与权益。考虑到债务人拥有的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要尽可能保障债务人参与,以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变现。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留任对保持企业营运价值作用更为显著。因此,在重整程序中应注重保留债务人对企业的经营控制权,确立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以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其二,简化债权人会议决策机制。因参与中小企业破产所获清偿数额有限,债权人通常怠于参与中小企业破产程序。当债权人会议无法作出有效决策的情况下,有必要建立更为简便的议事决策机制。可以通过建立“视同认可机制”解决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问题。例如债权人对经正式通知后缺席会议、参会未投票和投弃权票等行为均将被视为对决议事项的认同,从而推动决议事项尽快在债权人会议层面得到通过,也督促相关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其三,兼顾企业所有者债务免责问题。中小企业所有者通常以个人信用作为担保为企业获取融资,易导致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混为一体。因此,中小企业破产与企业所有者的破产需要在操作程序上关联进行,以保证在同一程序中能协同处理企业债务及企业所有者个人债务,有效降低企业所有者的风险与负担。 简化中小企业破产程序设计 加快债务市场吐故纳新 加快僵尸企业退出,促进市场出清,对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普通破产程序的流程繁琐、期限漫长且费用较高,而中小企业的营运和资金规模有限,且通常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因此中小企业破产制度应致力于降低程序成本,便捷、灵活、快速地实现中小企业挽救与退出目标。首先,要简化案件程序事项。中小企业破产程序可通过简化部分流程,降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中小企业破产案件一般当事人人数较少,可以适当减少一些非必要公告事项,仅保留必要的公告事项。同时可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短信、传真等可确认当事人能够知悉的简便方式,提高送达效率。其次,要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在中小企业破产程序中,对于数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事实争议不大的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可进一步压缩,以提高程序效率。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中小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在保证程序进行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审结案件,减少程序成本。最后,要减免案件受理费用。中小企业营运规模和资金有限,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的破产费用。根据费用相当的原理,中小企业破产案件费用应比照普通程序酌情进行减免。对于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的案件,由管理人提出申请,法院批准后可免收受理费,从而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适用破产程序的成本,鼓励中小企业援用破产程序有序退出市场。 完善中小企业破产配套机制 协作联动汇聚保障合力 为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企业的退出端口应汇聚各方合力,建立和完善常态化多方联动机制。在政府公共服务方面,需构建破产处理府院协调机制。企业的市场化再生与退出离不开政府的外部支持,打通中小企业破产程序的“最后一公里”在于制度化的府院联动机制。政府在中小企业破产案件中应发挥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职工救济安置、搭建涉及破产案件招商引资平台、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等方面提供服务,建构起高效便民的市场挽救和退出通道。在市场化服务方面,应提升管理人队伍依法履职能力。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切实维护职工、债权人、投资者、破产企业及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具有成本较低、权责明晰等优势。在中小企业破产中,还可以进一步发挥个人破产管理人在中小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优势。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破产案件,可以由具备专业知识且取得执业资格的个人担任中小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在社会化公益服务方面,要建立中小企业破产预警机制。通过由税务机关、银行、商会、专业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组成的公共服务组织,向中小企业提供破产风险预警机制,为其提供无偿的财务和破产服务咨询项目,以促进中小企业及时获得救助。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本文为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22SKGH029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