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事实存疑案件的处理方式

时间: 2023-09-1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6285

□ 秦向东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事实存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是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200条等规定中。

根据相关刑法理论,犯罪主体、责任要素、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犯罪情节等均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一个行为只有具备某一罪名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才能成立,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或者任何一个要素存疑,犯罪均不能成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客观上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就应当推定行为人没有杀人行为,从而认定其无罪;又如《刑法》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观上必须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就应当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有可能是以自用为目的);再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推定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可能是被害人自身疾病或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无法克服的困难所致),从而认定行为人无罪。

对于不作为犯,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未实施相应的行为时,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如行为人带邻居家小孩(5岁)外出游玩时,小孩不慎落水,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未开展施救,应当推定行为人开展了施救,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应当推定行为人履行了扶养义务,行为人不构成遗弃罪。

疑罪从“轻”原则的适用

当现有证据证明的结果有两种犯罪可能时,应推定成立罪轻的犯罪。

1、主观存疑。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放置在篮球场边的手机拿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当时对该手机的主观认识时(该手机是他人的遗失物还是占有物),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罪轻的侵占罪(同时满足拒不退还的条件),而不能认定为罪重的盗窃罪;又如一公司财务人员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挪用还是非法占有,应当推定其主观上为挪用,从而认定其成立罪轻的挪用资金罪,而不能认定为罪重的职务侵占罪;再如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谋利的目的,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没有谋利的目的,从而以罪轻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以罪重的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进行定罪处罚。

2、手段存疑。如行为人语言威胁他人交出钱财时,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罪轻的敲诈勒索罪;又如,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客观上是组织他人卖淫还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罪轻的容留、介绍卖淫。

3、结果存疑。如当被盗窃物品的价值是较大还是巨大存疑时,应认定数额较大。如行为人入室盗走被害人的古董一件,被害人自述价值十余万元,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开展价格认定,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财物的价值,对于此种情形,只能按普通情节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不能按加重情节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贯彻“疑罪从轻”原则,必须是现有证据证明的多种结果均构成犯罪,没有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否则就应当是“疑罪从无”。

在选择性罪名中疑罪从“有”

因有些犯罪行为手段相互联系,行为对象或者犯罪主体具有相似性,《刑法》将这些手段相互联系,行为对象或者犯罪主体相似的犯罪行为规定在了一个条文中,即选择性罪名。针对选择性罪名,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一具体的犯罪手段、行为对象或者犯罪主体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如《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伪造还是变造时,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该罪。《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转让还是倒卖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

还有一些《刑法》罪名规定了多种客观表现形式,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情形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如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情形时,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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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事实存疑案件的处理方式

□ 秦向东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事实存疑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对案件作出恰当的处理。

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是现有证据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确立和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疑罪从无”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第200条等规定中。

根据相关刑法理论,犯罪主体、责任要素、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犯罪情节等均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一个行为只有具备某一罪名所要求的全部构成要件要素,犯罪才能成立,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或者任何一个要素存疑,犯罪均不能成立。如《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客观上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就应当推定行为人没有杀人行为,从而认定其无罪;又如《刑法》第152条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罪,主观上必须要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就应当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有可能是以自用为目的);再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推定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可能是被害人自身疾病或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无法克服的困难所致),从而认定行为人无罪。

对于不作为犯,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未实施相应的行为时,就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如行为人带邻居家小孩(5岁)外出游玩时,小孩不慎落水,当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未开展施救,应当推定行为人开展了施救,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又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应当推定行为人履行了扶养义务,行为人不构成遗弃罪。

疑罪从“轻”原则的适用

当现有证据证明的结果有两种犯罪可能时,应推定成立罪轻的犯罪。

1、主观存疑。如行为人将被害人放置在篮球场边的手机拿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当时对该手机的主观认识时(该手机是他人的遗失物还是占有物),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罪轻的侵占罪(同时满足拒不退还的条件),而不能认定为罪重的盗窃罪;又如一公司财务人员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挪用还是非法占有,应当推定其主观上为挪用,从而认定其成立罪轻的挪用资金罪,而不能认定为罪重的职务侵占罪;再如行为人传播淫秽物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谋利的目的,应当推定其主观上没有谋利的目的,从而以罪轻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以罪重的传播淫秽物品谋利罪进行定罪处罚。

2、手段存疑。如行为人语言威胁他人交出钱财时,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犯罪手段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罪轻的敲诈勒索罪;又如,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客观上是组织他人卖淫还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罪轻的容留、介绍卖淫。

3、结果存疑。如当被盗窃物品的价值是较大还是巨大存疑时,应认定数额较大。如行为人入室盗走被害人的古董一件,被害人自述价值十余万元,但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开展价格认定,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财物的价值,对于此种情形,只能按普通情节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不能按加重情节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贯彻“疑罪从轻”原则,必须是现有证据证明的多种结果均构成犯罪,没有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否则就应当是“疑罪从无”。

在选择性罪名中疑罪从“有”

因有些犯罪行为手段相互联系,行为对象或者犯罪主体具有相似性,《刑法》将这些手段相互联系,行为对象或者犯罪主体相似的犯罪行为规定在了一个条文中,即选择性罪名。针对选择性罪名,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某一具体的犯罪手段、行为对象或者犯罪主体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如《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伪造还是变造时,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该罪。《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到底是转让还是倒卖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

还有一些《刑法》罪名规定了多种客观表现形式,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情形时,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该罪。如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当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到底属于哪一种情形时,应当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单位 丰都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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