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 9月27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法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破解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是提高立法质量、落实人大主导的关键环节。此次修法完善了立法规划、计划的项目种类,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区分法规立项申请和法规项目建议,规定立项申请、立项论证基本程序,增加年度立法计划三类项目有序递进制度。同时,根据实践需要,明确年度立法计划各类项目不同的目标任务。细化代表议案办理结果、法规清理结果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工作的衔接程序。为提高年度立法计划的刚性,增加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跟踪、督促制度。 《修订草案》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也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要组织代表会前研读讨论。优化法规案报送程序,规定:提案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形成议案,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再转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为适应紧急性立法工作实际需要,规定“遇有紧急情形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常委会审议即交付表决。规定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不增加常委会审议次数的前提下,增加法规草案隔次表决制度。 此外,为回应相关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批准程序问题,《修订草案》作出相应修改完善。批准决定草案可以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公布前根据批准决定作相应修改。借鉴法规案隔次表决的经验,规定批准决定草案可以隔次表决。明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起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