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业的“重庆干溜豌杂”小面店门头招牌仅安装13天后便整体脱落砸伤路人。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广告牌脱落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餐饮店产生的损失由餐饮店和字牌安装店各自承担50%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59250元。 案例: 广告牌跌落砸伤行人 字牌安装店被告上法庭 2022年8月16日,原告“干溜豌杂”餐饮店经营者郑某通过微信联系到字牌安装经营者舒某,要求为其刚开业两天的重庆小面店定做发光字牌。经协商,确定字牌为“绝味干溜豌杂面”7个字,材质为亚克力塑料,总重量约10斤。被告字牌店于2022年8月31日将发光字牌安装完毕,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2800元。 不料,2022年9月13日,在该发光字牌安装完毕仅13天后,店铺门头招牌便整体掉落,将路过此处的第三人王某砸伤,但广告牌坠落时被告定作安装的发光字体并未单独脱落,系因原广告牌整体承重能力不足,导致整体门头坠落。2023年2月17日,餐饮店经营者郑某向王某一次性赔偿11.57万元,而后将字牌安装店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被判赔偿592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揽人在安装字牌前应当对原有广告牌的承重框架结构予以检验确认,以确保安装安全,但被告未尽到该注意义务。 案涉广告牌由多层木板叠加而成,并采用木质龙骨与墙面固定,原告定做的发光字体重量达10斤,存在掉落风险,而被告并未就承重问题与原告进行确认和反馈,故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其次,原告作为定作人负有合法选任、合理定作和指示的义务,且其作为案涉商铺经营者,对商铺附属设施设备负有安全维护和保障义务。原告承租商铺时已有门头招牌,其选任被告在原有招牌基础上加装发光字体时,原告作为商铺承租人应为承揽人提供安全的安装环境,应对广告牌框架的材质、结构和承重能力进行查看和确认,并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承揽人,以便承揽人选用合适的广告牌材质进行安装,但原告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故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亦存在违约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在履行案涉承揽合同中产生的损失总额为11.85万元(包括赔偿王某损失11.57万元、原告支付的承揽报酬2800元)。因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产生的损失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即被告向原告赔偿59250元。 法官说法: 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 相关人员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字牌安装店作为承揽人,是专业从事广告字牌制作和安装的经营者,对定作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即字牌安装条件的安全性以及广告牌框架的承重能力应负有谨慎注意和检验确认义务,如发现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采取补救措施或更换定作方案。原告作为案涉商铺经营者,对商铺附属设施设备负有安全维护和保障义务,在改变广告牌原有样式,将灯箱换为发光字体时,原告也有义务对现有框架承重情况进行确认,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发现整改,并提出合理的定作方案,以确保更换安全。 近年来,高空坠物砸伤行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城市户外广告牌安全事故频发,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严防高空坠物伤人。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