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 2023-10-1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233

近日,修订后的《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制度建设、深化改革、职责划分、强化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为确保通航建筑物有效运行,《条例》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保障船舶及时、有序通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要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提高使用效率,船舶等候时间不超过三小时。

“重庆与周边省市有着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实现通江达海、合力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共同愿望。”该负责人说,为此,《条例》新增“区域协作”专章,明确了航道区域协同发展沟通协调和联合调度机制以及协同规划航道、统筹航道建设时序、协调航道养护标准、加强航道执法协作等区域协作机制。

“在我市航道管理实际工作中,形成了较好的部门协调机制、市区(县)协同机制和政企沟通机制。”该负责人说,《条例》进行了充分吸纳和梳理,对信息通报共享、应急协调、规划衔接、运行保障等制度从立法层面予以固化。如第六条规定,交通、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和枢纽运行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水库调度、气象等相关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数字航道建设要求,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和航运发展需要,统筹推进航道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动态采集航标、水位等航道信息,收集、监测航道运行数据,建立航道要素感知网络,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

同时,《条例》规定,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对涉及航道、航道保护范围的采砂现场进行平整修复;对航道建设养护产生的疏浚砂,除项目自用外,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利用、统一处置。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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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修订后的《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修订后的《条例》重点从制度建设、深化改革、职责划分、强化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为确保通航建筑物有效运行,《条例》规定,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保障船舶及时、有序通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要缩短船舶过闸时间,提高使用效率,船舶等候时间不超过三小时。

“重庆与周边省市有着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实现通江达海、合力建设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共同愿望。”该负责人说,为此,《条例》新增“区域协作”专章,明确了航道区域协同发展沟通协调和联合调度机制以及协同规划航道、统筹航道建设时序、协调航道养护标准、加强航道执法协作等区域协作机制。

“在我市航道管理实际工作中,形成了较好的部门协调机制、市区(县)协同机制和政企沟通机制。”该负责人说,《条例》进行了充分吸纳和梳理,对信息通报共享、应急协调、规划衔接、运行保障等制度从立法层面予以固化。如第六条规定,交通、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和枢纽运行单位、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共享航道、水文、水库调度、气象等相关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数字航道建设要求,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根据航道通航条件和航运发展需要,统筹推进航道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动态采集航标、水位等航道信息,收集、监测航道运行数据,建立航道要素感知网络,提升航道服务和管理水平。

同时,《条例》规定,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对涉及航道、航道保护范围的采砂现场进行平整修复;对航道建设养护产生的疏浚砂,除项目自用外,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利用、统一处置。

  记者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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