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身份难以核实,遗赠扶养协议未公证,依协议赡养老人后,房屋无法按协议继承?近日,璧山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联动,将释法说理与案件办理深度融合,成功化解一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被继承人去世 房屋无法过户? “这是房屋认购协议书、这是居委会盖章的三方协议……手续齐全,凭啥子不能过户?”今年4月,孙静(化名)走进璧山区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事情还得从孙静的舅妈冉婆婆说起。1969年,孙静的哥哥孙伟(化名)被舅妈冉婆婆抱养为养子,并将其抚养成人。2019年8月,因孙伟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照顾年事已高的冉婆婆,冉婆婆、孙静、孙伟3人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见证下,达成了由孙静赡养冉婆婆,冉婆婆的拆迁安置房由孙静出钱购买并由孙静继承,孙伟自愿放弃冉婆婆房屋继承权的协议。 2021年3月,孙静按照协议出资30余万元认购了冉婆婆的回迁房。按照政策,回迁房的房产证户主名只能为原房主冉婆婆,双方约定等拿到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可等到要正式过户时,冉婆婆却一再推脱,“我知道她的顾虑,怕房子过户后我就不再尽心履行赡养义务了。”为了让冉婆婆安心,想着又有协议在手,孙静就没再提房屋过户的事情,还是一如既往地照顾老人日常生活,直到2022年12月冉婆婆因病去世。 不久后,孙静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过户,却因无“生效法律文书”被拒绝。孙静又先后两次以要求孙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为由诉至法院,均因诉讼请求错误等原因而被迫撤回起诉。“我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孙静无可奈何之际,了解到检察机关有支持起诉的职能,于是便来到璧山区检察院寻求帮助。 继承人身份成谜 协议是否具备效力? 原房产证持有人已去世,理应按照其生前签订的协议确定孙静为该房屋继承人,为何无法过户呢? 带着疑问,承办人刘维仔细审查了孙静提供的资料,发现了问题的关键:虽然协议约定了孙静和孙伟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有居委会盖章,但冉婆婆已去世,这份协议若不经过司法诉讼,孙静无法仅凭协议办理房屋过户。2023年4月,该院受理了孙静的支持起诉申请。 随即,刘维对冉婆婆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亲属等进行了走访调查,证实了孙伟是1969年左右抱养到冉婆婆家作为养子的事实,应该参照1984年8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来确认收养关系。 孙伟是否是冉婆婆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呢?调查显示,冉婆婆的父母早已去世,冉婆婆与配偶孙大爷结婚后无子女,但在查找孙大爷的身份信息时又遇到了新的问题。孙大爷在2000年去世,由于搬迁的原因,其户籍证明的原始材料等已经丢失,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在2005年构建的常住人口信息网络系统中查询到相应的电子记录,无法核查到其身份信息。但在调查中,刘维获悉孙大爷曾在铜梁区某单位工作过,最终在该单位的历史档案中找到了孙大爷多年前的参工信息登记表。凭着这份来之不易的信息登记表,成功证实了孙大爷的身份信息,就此,孙伟是冉婆婆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得以确认。 检调对接 化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今年5月初,璧山区检察院在核定上述事实、固定相关证据后,拟决定支持孙静起诉孙伟,要求孙伟履行协议约定,确认房屋产权。5月26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来到孙静家中,就其申请支持起诉案开展上门听证,听证员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意见。6月15日,在该院的支持下,孙静将孙伟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确认孙静出资购买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起诉只是手段,促进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关键。”刘维主动将检察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将检察工作与调解工作有效对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多次与孙伟沟通,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孙伟愿意履行遗赠扶养协议。6月25日,在璧山区检察院与法院的协作下,孙伟通过视频方式完成案件的远程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孙静拿着民事调解书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感谢检察机关的帮助,解决了我的难题。”拿到房产证的孙静第一时间拨通了刘维的电话,分享这份喜悦。 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刘传丽 郭佳佳 蒋合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