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母亲因欠债中断孩子学业,法院将抚养权判归父亲

时间: 2023-11-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417

离异母亲经济恶化,因欠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担心债权人找孩子麻烦,便以“上学不安全”为由,擅自中断了孩子的学业。孩子父亲闻悉后,一纸诉状把前妻告到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关系。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引发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为被迫辍学的未成年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案情:

母亲擅自中断孩子学业

王某和张某原系夫妻,二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王小小由张某直接抚养。此后,王小小一直随母亲生活。去年九月,又是一年开学季,王小小本应升读初中,但张某深陷债务泥淖,担心债权人找麻烦,便擅自中断了孩子的学业,导致王小小没能走进学堂,整日闲在家里。

孩子父亲王某听闻后,多次联系前妻张某,要求履行监护职责,为王小小办理入学手续,张某均以“欠了别人很多钱,孩子上学不安全”为由推脱,并将王某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无奈之下,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王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

法院审判:

孩子抚养权判归父亲

受理案件后,本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上门走访,规劝被告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但被告情绪激动,紧闭大门,拒绝与法官对话。为了及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后两次上门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被告立即为王小小办理初中入学手续,但被告均未作出回应。后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任何一方出现经济困难等问题,均不能影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辍学。本案中,王小小年仅12周岁,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告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无正当理由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王小小辍学在家。经多次规劝后,被告张某仍不为儿子王小小办理入学手续,严重侵犯了王小小的受教育权。王小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原告经济条件宽裕,与王小小感情较好,能为其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和成长环境。

综上,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王小小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后,法院酌定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另据跟踪反馈,目前王小小已经顺利入学,与父亲共同生活状况良好。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可剥夺

常言道,再苦不能苦了孩子,再穷不能穷了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一定意义上说,孩子的明天好不好,父母至关重要。本案承办法官提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予以推脱,不得使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对离异家庭而言,父母双方更应关心、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尽可能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要依法保障子女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杨 睿 曾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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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母亲因欠债中断孩子学业,法院将抚养权判归父亲

离异母亲经济恶化,因欠债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担心债权人找孩子麻烦,便以“上学不安全”为由,擅自中断了孩子的学业。孩子父亲闻悉后,一纸诉状把前妻告到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关系。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引发的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为被迫辍学的未成年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案情:

母亲擅自中断孩子学业

王某和张某原系夫妻,二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并约定婚生子王小小由张某直接抚养。此后,王小小一直随母亲生活。去年九月,又是一年开学季,王小小本应升读初中,但张某深陷债务泥淖,担心债权人找麻烦,便擅自中断了孩子的学业,导致王小小没能走进学堂,整日闲在家里。

孩子父亲王某听闻后,多次联系前妻张某,要求履行监护职责,为王小小办理入学手续,张某均以“欠了别人很多钱,孩子上学不安全”为由推脱,并将王某联系方式拉入黑名单。无奈之下,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变更抚养关系,由自己直接抚养儿子,张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王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

法院审判:

孩子抚养权判归父亲

受理案件后,本案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上门走访,规劝被告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但被告情绪激动,紧闭大门,拒绝与法官对话。为了及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先后两次上门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被告立即为王小小办理初中入学手续,但被告均未作出回应。后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离婚后,无论父母任何一方出现经济困难等问题,均不能影响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辍学。本案中,王小小年仅12周岁,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作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被告拒不履行监护职责,无正当理由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王小小辍学在家。经多次规劝后,被告张某仍不为儿子王小小办理入学手续,严重侵犯了王小小的受教育权。王小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对其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原告经济条件宽裕,与王小小感情较好,能为其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和成长环境。

综上,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合考虑王小小的实际生活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后,法院酌定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王小小年满18周岁时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另据跟踪反馈,目前王小小已经顺利入学,与父亲共同生活状况良好。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可剥夺

常言道,再苦不能苦了孩子,再穷不能穷了教育。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则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一定意义上说,孩子的明天好不好,父母至关重要。本案承办法官提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一项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予以推脱,不得使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对离异家庭而言,父母双方更应关心、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尽可能将父母离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同时,要依法保障子女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共同为子女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杨 睿 曾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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