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清茂 吴成均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事)件屡见于报端,引发社会热议。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影响家庭和睦安宁,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正确认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并对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这对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暴力四种类型: 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经济暴力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情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古人言:家和万事兴,可见家庭的和谐安宁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家庭暴力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 历史原因,家长制和男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在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拥有支配社会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的权力,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成为男性家长的附属品,必须服从男性家长的一切意志。目前虽然社会文明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封建意识还没有完全肃清。另外,受害人因受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束缚而对家庭暴力的默认、容忍和麻木也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漫延的温床。 社会原因,社会容忍度较高而维权意识不强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外,使之形成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构不理的“四不”真空地带。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甚至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又害怕失去家庭庇护和经济支持,采取容忍、姑息的软弱态度,这实质上成了对家庭暴力的默许,对施暴者的姑息和纵容,也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震慑、预防、惩罚作用。 反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而且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侵害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反家庭暴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须从转变观念入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社会力量,通过综合治理形成合力,逐步将家庭暴力制止在萌芽状态。 加强公民道德和法制教育。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借助各种渠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让大家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以增强人们反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尤其要加强女性的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她们勇于同各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在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社会干预和介入机制。很多家庭暴力仅仅依靠夫妻间的沟通是难以解决的,还应该有社会力量及时介入干预。由于家庭暴力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社会综合问题,不仅要从立法和司法上惩治施暴者,还要建立家庭纠纷调解机制,组织街道、社区、妇联、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让家庭纠纷在最初阶段就能得到干预和处理,以免冲突升级后产生家暴事件。 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很多情况下,家庭暴力并不是可以忽视的家务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方面受害者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在做好自我保护的情况下,尽快寻求警方、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部门的帮助。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对情节轻微的,予以告戒;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造成轻伤以上的,及时进行立案侦查,从快打击,震慑施暴者,使其再次施暴时会有所忌惮,从而让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真正受到法律的庇护。 (作者单位 彭水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