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的夫妻感情,即使离婚了,两人仍生活在一起。前夫患癌后,她以家属身份陪伴照顾。如今前夫去世了,她有权继承前夫遗产吗?近日,大渡口区法院酌情判决池岚分得20%的遗产份额,谢志强的两个法定继承人各分得40%的遗产份额。 案件: 女子起诉想继承部分遗产 谢志强出生于1958年,早年曾有一段婚姻,育有一女由前妻抚养。谢志强与小12岁的池岚在1994年结婚,并生育一女。2020年7月,谢志强与池岚离婚。然而,双方并未分开,仍然生活在一起。 2021年,谢志强确诊癌症,池岚以家属身份在医院陪伴照顾,直至谢志强2022年2月去世,后又以家属身份协助处理后事。谢志强遗产共计90000余元。池岚认为,她与谢志强虽然离婚,但并未分居,其患病期间自己也一直悉心照护,后事也由自己参与处理,因此有权继承部分遗产。 在与谢志强的两个法定继承人发生争议后,池岚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分得前夫遗产两成份额 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池岚虽然于2020年7月与被继承人谢志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仍然和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结合谢志强的年龄身体状况,池岚势必在生活中给予其较多的照顾。尤其是在谢志强患癌住院期间,池岚付出大量的精力和劳务,故可以认定池岚对谢志强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对此,该院酌情确定池岚分得20%的遗产份额18000余元,谢志强的两个法定继承人各分得40%的遗产份额36000元。 法官说法: 尽到扶养义务享有分配权利 承办法官表示,池岚与谢志强离婚后,双方建立在婚姻关系基础上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包括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的权利。因此,池岚对谢志强已不再负有生活上之照顾和精神上之慰藉等扶养义务。但不可否认,双方即使离婚了,仍共同生活在一起直至谢志强去世,二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在谢志强患癌治疗期间,池岚以家属身份随伺身旁,应该说,池岚的做法既给予了病人以生活上的照顾,也给予了精神上的抚慰。池岚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却有道德上的善意。应当认定,池岚对谢志强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享有遗产分配的权利,应当酌情分给适当遗产。 此外,法院对于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一般从“共同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辅助”等方面进行审查。共同生活并不一定就认定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活可以自理或本身就有独立的经济来源,一般也不会认可同住人的主要扶养义务,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年龄较大,同住人势必会承担较多的劳务,法院一般会认定同住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