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界定互联网“隔空猥亵”行为

时间: 2023-11-2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1342

□ 刘 庆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谭某,男,1999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

2023年6月2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谭某通过TT语音认识了被害人陈某(女,2009年6月28日出生,初二在校生,农村留守儿童),之后二人互加微信。在微信聊天中,谭某提出要与陈某耍朋友,但陈某称自己只有14岁,拒绝耍朋友。在后来的微信聊天过程中,谭某提出视频聊天。在视频聊天过程中,谭某见陈某身穿睡衣,感觉没有穿内衣,便要求陈某裸露胸部,遭到陈某拒绝,谭某便声称知晓陈某家的位置,以此胁迫陈某。陈某因为害怕谭某会到自己家中对自己实施伤害,便按照谭某的要求裸露胸部与谭某进行视频聊天。之后,陈某删除了谭某的微信。2023年8月24日下午,谭某通过TT语音联系陈某,问其为何上午路过时不打招呼,并要求其加回微信,陈某拒绝,谭某便以知晓其家位置,胁迫陈某再次加回微信。当日22时许,谭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再次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联系陈某,并要求陈某裸露胸部,声称如果不从,要到其家中闹事。陈某想到之前在家附近碰到了正在给道路铺沥青的谭某,而谭某又以“咳嗽”的方式给自己打招呼,又想到自己曾在网上放了一张自家的照片,担心谭某认出自己,害怕谭某真的到自己家中,于是便按照谭某的要求裸露胸部,后面又按照谭某的要求裸露了阴部。之后,陈某再次删除谭某微信。2023年8月28日,谭某用小号再次要求添加陈某微信,陈某不允,谭某再次威胁陈某,陈某遂报警求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仅以口头方式威胁被害人,该口头威胁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进而认定为具有“强制性”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仅仅通过网络进行语言威胁,不如传统接触式威胁直观和紧迫,被害人完全可以以直接挂断视频聊天的方式来拒绝,而被害人并没有,故不能认定为其行为具有强制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结合全案分析,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的家庭住址,通过口头告知“若不从,将到家中找”的方式威胁被害人,对被害人而言具有现实危险性,能够认定该威胁达到了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强制程度。

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本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解释,即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首先,从被害人行为表现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提出裸聊要求后,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且第一次案发后便立即删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微信。犯罪嫌疑人为了性欲能再次得到满足,胁迫被害人加回微信,在接下来的视频中又一次提出裸聊要求,被害人再次表示拒绝,而犯罪嫌疑人以“到家中找她”的方式再次胁迫被害人进行裸聊,事后被害人立即删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微信。从被害人语言和行为足以表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背了其意志。其次,从案发环境来看,犯罪嫌疑人务工地点恰好在被害人家附近,且犯罪嫌疑人通过被害人的长相及被害人的房屋照片,足以辨认出被害人家庭住址,对被害人而言,犯罪嫌疑人有着随时可以找到被害人家的现实可能性;再次,结合被害人年龄及成长环境,被害人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裸聊时并未满14周岁,第二次裸聊时也刚满14周岁,因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对被害人的陪伴较少,属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日常学习中缺乏性教育,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特别是在第二次裸聊前,被害人偶遇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到家中找她”的威胁深信不疑,故犯罪嫌疑人的口头威胁对被害人而言具有现实危险性。对于被害人,其能做的就只能是口头拒绝后又再次妥协。最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第一次口头威胁便轻松得手,把握了被害人年幼无法辨别威胁强度的弱点,此后便肆无忌惮,多次以该理由威胁被害人,屡试不爽,犯罪嫌疑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进一步印证了该手段的强制性足以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

我们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行为,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行为表现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及案发进程来看,犯罪嫌疑人使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的危害性并没有实质性差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以胁迫的方式实施了非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对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作者单位: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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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界定互联网“隔空猥亵”行为

□ 刘 庆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谭某,男,1999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无前科。

2023年6月20日左右,犯罪嫌疑人谭某通过TT语音认识了被害人陈某(女,2009年6月28日出生,初二在校生,农村留守儿童),之后二人互加微信。在微信聊天中,谭某提出要与陈某耍朋友,但陈某称自己只有14岁,拒绝耍朋友。在后来的微信聊天过程中,谭某提出视频聊天。在视频聊天过程中,谭某见陈某身穿睡衣,感觉没有穿内衣,便要求陈某裸露胸部,遭到陈某拒绝,谭某便声称知晓陈某家的位置,以此胁迫陈某。陈某因为害怕谭某会到自己家中对自己实施伤害,便按照谭某的要求裸露胸部与谭某进行视频聊天。之后,陈某删除了谭某的微信。2023年8月24日下午,谭某通过TT语音联系陈某,问其为何上午路过时不打招呼,并要求其加回微信,陈某拒绝,谭某便以知晓其家位置,胁迫陈某再次加回微信。当日22时许,谭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再次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联系陈某,并要求陈某裸露胸部,声称如果不从,要到其家中闹事。陈某想到之前在家附近碰到了正在给道路铺沥青的谭某,而谭某又以“咳嗽”的方式给自己打招呼,又想到自己曾在网上放了一张自家的照片,担心谭某认出自己,害怕谭某真的到自己家中,于是便按照谭某的要求裸露胸部,后面又按照谭某的要求裸露了阴部。之后,陈某再次删除谭某微信。2023年8月28日,谭某用小号再次要求添加陈某微信,陈某不允,谭某再次威胁陈某,陈某遂报警求助。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仅以口头方式威胁被害人,该口头威胁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性,进而认定为具有“强制性”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仅仅通过网络进行语言威胁,不如传统接触式威胁直观和紧迫,被害人完全可以以直接挂断视频聊天的方式来拒绝,而被害人并没有,故不能认定为其行为具有强制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结合全案分析,犯罪嫌疑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害人的家庭住址,通过口头告知“若不从,将到家中找”的方式威胁被害人,对被害人而言具有现实危险性,能够认定该威胁达到了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强制程度。

观点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本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应当与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作出相同解释,即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首先,从被害人行为表现来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提出裸聊要求后,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且第一次案发后便立即删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微信。犯罪嫌疑人为了性欲能再次得到满足,胁迫被害人加回微信,在接下来的视频中又一次提出裸聊要求,被害人再次表示拒绝,而犯罪嫌疑人以“到家中找她”的方式再次胁迫被害人进行裸聊,事后被害人立即删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微信。从被害人语言和行为足以表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违背了其意志。其次,从案发环境来看,犯罪嫌疑人务工地点恰好在被害人家附近,且犯罪嫌疑人通过被害人的长相及被害人的房屋照片,足以辨认出被害人家庭住址,对被害人而言,犯罪嫌疑人有着随时可以找到被害人家的现实可能性;再次,结合被害人年龄及成长环境,被害人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裸聊时并未满14周岁,第二次裸聊时也刚满14周岁,因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对被害人的陪伴较少,属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日常学习中缺乏性教育,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特别是在第二次裸聊前,被害人偶遇了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到家中找她”的威胁深信不疑,故犯罪嫌疑人的口头威胁对被害人而言具有现实危险性。对于被害人,其能做的就只能是口头拒绝后又再次妥协。最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第一次口头威胁便轻松得手,把握了被害人年幼无法辨别威胁强度的弱点,此后便肆无忌惮,多次以该理由威胁被害人,屡试不爽,犯罪嫌疑人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进一步印证了该手段的强制性足以达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的程度。

我们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是通过网络虚拟空间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猥亵行为,结合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行为表现及双方关系、案发环境及案发进程来看,犯罪嫌疑人使用言语威胁的方式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与传统接触式猥亵行为的危害性并没有实质性差异。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通过网络通讯工具,以胁迫的方式实施了非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对本案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作者单位:万州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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