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有权继承公婆名下房屋吗?近日,开州区法院盛山法庭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努力实现亲人之间的和谐友善,最终营造出儿媳继承房屋,双方重归于好的温馨局面。 案例: 丧偶儿媳赡养婆婆 因继承权引发诉讼 周某与陈老太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周某甲和周某乙。李女士和周某甲是夫妻,结婚后一直与公婆共同生活,周某乙远嫁安徽后少有机会回乡探望父母。多年来,老人生活起居及日常经济开支均由李女士夫妻二人负责,李女士育有两个子女,儿孙绕膝陪伴老人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老人因女儿远嫁不能时常团聚的遗憾。 公公重病卧床后不能自理,而丈夫常年在外奔波,婆婆又高龄行动不便,公公的居家护理、外出就医、康复活动等事宜全部落在李女士一人肩上。2015年周某去世,2017年周某甲也突发疾病死亡,接连的打击让婆媳二人悲痛不已。想到年迈的婆母无人照顾,两个子女也尚未成年立家,李女士没有选择再嫁而是强忍悲痛独自撑起家庭重担,宽解抚慰老年丧子的婆婆走出痛苦,如今婆婆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都大有好转,婆媳感情也较从前更加深厚。 周某与陈老太早年在老家修建了一栋房屋,并于2011年领取房产证,登记权利人为周某。李女士夫妻携子女与公婆共同居住多年。李女士与丈夫周某甲名下并无房产,便提出将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陈老太及周某乙认为李女士与公婆并无血缘关系,没有资格继承房屋。双方为继承事宜发生争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丧偶儿媳尽了赡养义务 继承权就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与公婆之间虽无血缘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李女士自结婚后便与丈夫共同赡养、照料老人,为公公养老送终,丈夫去世后李女士更是独自一人承担起照顾婆婆、养育子女的重担,实际上已经履行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使得公婆生活上得到了照顾、精神上得到了宽慰,家庭氛围和谐、融洽。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李女士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相关遗产。此外,周某甲作为继承人之一并未放弃继承,在其死亡后李女士及其子女作为周某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周某甲应当继承的周某的遗产份额享有继承权。李女士作为丧偶儿媳已经尽到了作为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其主张继承房屋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基于此,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所有继承人均同意李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前述房屋,念及儿媳多年的付出与辛劳,婆婆也自愿将自己享有的房屋份额赠与李女士所有。 家和万事兴,母慈子方孝。温暖从来不被局限在血缘关系之中,就像丧偶的李女士对公婆的关爱和照顾。儿媳对公婆并无赡养的法定义务,但实际尽了赡养义务的,其继承权也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既彰显了《民法典》理性而温情的力量,又体现了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公平性,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家风、民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王焕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