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不知是凶宅 调解退还部分房款

时间: 2023-11-2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910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王昱聪) “凶宅”是一个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民间概念,绝大部分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都会尽量避开这类房屋,若卖方隐瞒房屋情况,往往会导致买方反悔,从而引发诉讼。近日,大足区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凶宅”买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5月,市民唐某经房产中介“牵线搭桥”与卖家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唐某以99.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然而,住进新家不久的唐某偶然得知该房屋在2018年时曾发生过装修工人触电死亡的事故,而张某在出卖房屋时并没有告知这一情况。唐某认为,张某隐瞒该房屋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张某则辩称,房屋发生工人触电死亡的意外事故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凶宅”,自己并不构成欺诈,不同意撤销合同。

随后,法院主持进行调解,通过说法讲理,最终促成唐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但张某退还唐某购房款23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凶宅”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在实体法律上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而是一种民间概念,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从习惯上来说,如果在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凶杀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情形一般认为该房屋属于“凶宅”,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其市场价值一般也会比正常房屋低很多。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向买受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否则,即使交易能够一时达成,后续一旦被发觉,将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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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不知是凶宅 调解退还部分房款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王昱聪) “凶宅”是一个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民间概念,绝大部分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都会尽量避开这类房屋,若卖方隐瞒房屋情况,往往会导致买方反悔,从而引发诉讼。近日,大足区法院便审理了一起因“凶宅”买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今年5月,市民唐某经房产中介“牵线搭桥”与卖家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唐某以99.8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名下的房屋一套。然而,住进新家不久的唐某偶然得知该房屋在2018年时曾发生过装修工人触电死亡的事故,而张某在出卖房屋时并没有告知这一情况。唐某认为,张某隐瞒该房屋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诈,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张某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张某则辩称,房屋发生工人触电死亡的意外事故并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凶宅”,自己并不构成欺诈,不同意撤销合同。

随后,法院主持进行调解,通过说法讲理,最终促成唐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但张某退还唐某购房款23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凶宅”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无法在实体法律上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而是一种民间概念,是日常生活中人们追求喜庆吉祥、忌讳死亡和趋利避害心理而演化的产物。从习惯上来说,如果在房屋内曾发生过自杀、凶杀及其他非正常死亡的情形一般认为该房屋属于“凶宅”,虽不构成人们对房屋本身使用的障碍,但会影响使用人的心理,其市场价值一般也会比正常房屋低很多。因此,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会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产生重大影响,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负有向买受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将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买受人。否则,即使交易能够一时达成,后续一旦被发觉,将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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