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叶惠娟 通讯员 边俊铭 王春燕)一小学生在同学奔跑时突然伸腿绊倒同学,导致该同学骨折致残。近日,开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同学之间因恶作剧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9.28万元,学校无需担责。 2021年11月,小芳从教室跑出经过男同学小明身旁时,小明突然伸出左脚将小芳绊倒,导致小芳左肱骨骨折累及骨骺,属十级伤残。小芳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明的父母赔偿小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万元。小明的父母以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为由,要求追加学校为本案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小芳从其身边经过时,伸出脚绊倒小芳,致使小芳受伤,其行为存在过错,小明应当对小芳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造成的小芳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虽然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教育管理职责,但并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无限制的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无法预见突然发生的人为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将受伤学生及时送医,在此期间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并无过错,故学校在本案中不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开州区法院依法判决由小明的父母共同赔偿小芳损失共计9.28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