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石柱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立健全层层过滤矛盾的全流程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推动“源头预防止纠纷于‘未发’、前端化解止矛盾于‘未诉’、诉讼解纷止纷争于‘未判’、诉后延伸止争议于‘事了’”。该县2023年行政案件新收数同比下降24.42%,行政案件源头治理成效明显。 推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 建立常驻化解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搭建可共享解纷平台,在县司法局挂牌设立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由行政复议人员、专职律师担任常驻化解员,负责潜在行政争议、已诉行政争议案件的化解工作。印发《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手册》,畅通工作衔接和指导。 创新运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纠纷易解平台”“渝快政”平台等,实现案件材料实时共享、化解结果及时反馈,让当事人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对适宜化解的简单行政争议,由化解中心指定1至2名常驻化解员,负责争议化解。 创新特邀化解机制。聘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共5人为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特邀化解员,发挥其威望高、群众基础好、经验丰富等优势,快速化解矛盾纠纷;聘请专业性领域特邀化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和领域所长,提升数量较多的涉工伤案件实质性化解效率和成功率。对适宜化解的复杂行政争议,由化解中心从特邀人员名册中选取并邀请,与常驻化解员组成化解团队,共同开展化解。 完善联动化解机制。在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分别设立化解工作组、业务指导组、法律监督组,创新实施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应邀参加、选取并邀请特邀化解人员参加、允许当事人信任的群众长者或者亲属朋友参加、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场、发出《重大行政争议化解建议函》等措施,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主监督、司法参与”联动化解格局。对涉及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敏感事件等大案要案行政争议,由化解中心或法院从上述人员中通知和邀请,与常驻化解员组成化解团队,联合开展重大行政争议化解。 建立跨域化解机制。对适宜化解的异地行政机关为被告案件,在市四中法院辖区建立交叉化解机制。本地法院可将异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委派(托)至被告属地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化解;异地法院可将本县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委派(托)至本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化解。根据化解工作需要,本县化解中心可邀请县法院、县检察院、特邀化解员等参与配合相关化解工作。 行政争议达成“分层”化解 实行“潜在化解”。在全县33个乡镇(街道)基层治理指挥中心设立潜在行政争议排查发现点,对其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尚未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督程序的潜在行政争议,适宜化解的,由基层治理指挥中心委派至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行化解,止争议于未诉。 引导“诉前化解”。已诉至法院的争议,由行政庭法官开展纠纷甄别,进行诉前分流,引导适宜化解的起诉人选择诉前化解程序解决合法诉求。起诉人同意化解的,将案件委派至县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并同步推送类案处理情况、本案化解重点、法律适用依据等,为诉前化解开具“司法处方”,推动行政争议化解于立案前。 强化“诉中化解”。建立案件风险评估机制,对败诉风险较高、涉重大敏感的案件,向涉诉行政机关发出《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告知诉讼风险、化解依据,对被诉行为确有问题案件,提醒其主动自行纠错,推动行政机关先行化解;优化判前引导模式,对起诉人诉求可能不被支持的,告知案件基本事实、拟适用法律规定及可能出现的裁判结果,强化诉中协调化解力度,止争议于判决前。 注重“判后化解”。对判后需行政机关重新处理的,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导行政机关后续正确处理争议,预防再诉;对生效裁判明确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的,发出《自动履行裁判提示书》,提醒行政机关及时主动履行相应职责,预防再错;对行政相对人诉求未被支持的,发送《判后答疑需求反馈表》,全面释法明理促案结事了,减少上诉申诉;对有风险的,发出《告知函》,通过县委政法委转送至当事人住所地乡镇(街道)。 行政争议实现“源头”预防 常态府院衔接。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常态化良性互动,组织召开劳动保障监察、征收拆迁、招商引资、公租房保障、工伤认定等矛盾多发易发及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着力解答执法难题,指导行政执法行为,达到“厘清一类问题、规范一类行为、预防一批纠纷”的效果。近两年组织召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座谈会13场次,强化疑难复杂问题研讨,统一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尺度。 定期分析研判。建立“一街镇一法官”“一企业一法官”制度,定期对行政诉讼案件高发领域进行排查,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形式,针对行政执法中程序违法、文书不规范、法律适用不准确或执法不到位等制度性漏洞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深入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和治理建议。近两年发出司法建议14份,行政审判白皮书2份,为行政执法、基层治理积极建言献策。 强化类案指引。扎实开展“以听促学”“以案释法”行动,邀请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旁听观摩行政案件庭审活动,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化“示范引导”,针对咨询问题向行政机关提供参考性案例,在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辟普法专栏,及时转发或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为行政机关解决类似纠纷提供示范指引。近两年召开行政案件示范庭审5场次,旁听人员逾500人次。 提供司法咨询。对可能引发诉讼的重大项目、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招商引资政策论证、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论证等行为,应邀提供法律适用咨询意见,助推提升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非理性行政争议发生。 徐 平 通讯员 孙凤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