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雪)“怎么又是你?第二次违规运载煤气罐被我查到了。”1月5日上午9时30分许,江北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铁山坪大队民警驾驶警车,途经海尔路中钢路段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竟载着多个液化煤气罐上路行驶。民警立即拦停该摩托车,发现驾驶员很是眼熟,原来他此前被民警查处过。 “你真是屡教不改,既然之前已经因为违法被我查获过一次,为什么还要再犯?”民警严厉地问道。驾驶员段某表示,自己专职帮公司运送煤气罐,因为公司没有运送煤气罐的专用车辆,他只能冒着风险驾驶摩托车运送。 听完段某的陈述,民警对其提出严厉批评:“煤气罐属于危险物品,驾驶摩托车运送煤气罐,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勿违规运载煤气罐上路。” 段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规定,民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