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近日,市交通执法总队轨道交通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对某向(重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和普法宣传,执法人员认真向企业讲解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对该负责人现场下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近日,二大队在重庆北站北广场附近对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开展例行检查中,驾驶员陈某告诉执法人员,自己驾驶的这辆车是向租车公司租赁的,随即拿出了租赁合同,但是执法人员发现该车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而不是“租赁”。 为查清案件情况,执法人员多次致电涉案租赁公司,要求相关人员到大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开始还拖延敷衍,后来索性直接拒接电话,该店负责人也谎称不在本地。 针对以上情况,执法队员决定实地走访租车公司进行调查。到该公司后,公司工作人员称负责人不在,试图蒙混过关。执法队员向企业工作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讲透法理,晓之以理。 经过工作人员拨打了几次电话后,之前谎称不在本地的负责人张某终于现身了,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也承认了未将车辆进行租赁性质登记的原因是为了逃避租赁车辆比非营运性质车辆保险费高和报废年限更短的原因,并表示确实存在向承租人提供的租赁车辆行驶证未登记为租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公司将面临3000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