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口费”属于彩礼吗?这个典型案例了解下

时间: 2024-03-01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程迷静 阅读量:13346

彩礼纠纷中,除了520元、999元等带有显著寓意的转账不应返还外,日常转账是否应当返还?恋爱交往中,男方亲友支付给女方的“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法院在调审相关案件时有了更为明确、细致的依据。近日,云阳法院高阳法庭便适用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彩礼纠纷案。

原告龚某和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2月相识相恋,2023年1月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龚某给付李某彩礼礼金128000元、价值11862元戒指一枚。同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龚某提出分手,要求返还彩礼及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女方对返还礼金128000元、戒指无异议,但认为男方提到的改口费、日常微信转账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男方于今年2月诉至法庭。

经法庭调查,原告诉称“改口费”系双方交往中,男方亲友多次支付给女方的红包,合计费用8000元,微信转账共计6403.99元,除数笔520元、999.9元外,还有两笔1000元、一笔1200元及杂项费用。

基于双方争议焦点,法官于调解期间着重开展原告工作,向其作出释明:一、8000元改口费系男方亲友陆续支付给女方,并非男方及其父母给予,其行为主体并不符合“彩礼”定义。按照民风习俗、交往礼仪,该费用宜认定为男方亲戚在走动往来中作出的正常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故不存在“返还”一说;二、微信转账6403.99元,其中520元、999元具有明显的特殊寓意,应认定为新规“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三、剩余微信转账,虽缘由存在争议,但数额不大,且系多次转账,应认定为男女交往中男方支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彩礼。

经法官释法析理,原告及父母、亲友对现行法律规定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主动提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最终,龚某、李某解除婚约,李某返还128000元及戒指,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如果8000元“改口费”系男方(包括其父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包括其父母),是否应当认定为彩礼?《新规》第三条对彩礼的范畴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如果这8000元产生于男女双方交往早期、中期,虽名为“改口费”,有希望变更恋爱关系为婚姻关系的浅层含义,但更多系男方为维系情感、增进交往所支出,要通盘考虑到双方从交往到订婚有近一年时间,8000元数额并不大,正常人情往来的“目的”更为突出,未显失公平,不应认定为彩礼。

但若8000元给付于双方订婚前夕或订婚期间,虽未称彩礼,但其明显系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所支,应当认定为彩礼。

与本案有所区别的是,现实中大多数“改口费”发生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举办婚宴当天,其是否认定为彩礼,不能所有情况均以“其系风俗礼金,系赠与”“改口费与彩礼性质不同”等理由一概而论,《新规》施行后,更要综合考量“改口费”金额、当地收入水平、是否给给付人带来生活困难等因素,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谨慎认定。就本案而言,8000元改口费产生于此情形下,综合各方因素,法官认定该支出不是彩礼,系赠与。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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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口费”属于彩礼吗?这个典型案例了解下

彩礼纠纷中,除了520元、999元等带有显著寓意的转账不应返还外,日常转账是否应当返还?恋爱交往中,男方亲友支付给女方的“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法院在调审相关案件时有了更为明确、细致的依据。近日,云阳法院高阳法庭便适用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彩礼纠纷案。

原告龚某和被告李某经人介绍,于2022年2月相识相恋,2023年1月举行订婚仪式。当日,龚某给付李某彩礼礼金128000元、价值11862元戒指一枚。同年4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龚某提出分手,要求返还彩礼及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女方对返还礼金128000元、戒指无异议,但认为男方提到的改口费、日常微信转账不属于彩礼范畴,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男方于今年2月诉至法庭。

经法庭调查,原告诉称“改口费”系双方交往中,男方亲友多次支付给女方的红包,合计费用8000元,微信转账共计6403.99元,除数笔520元、999.9元外,还有两笔1000元、一笔1200元及杂项费用。

基于双方争议焦点,法官于调解期间着重开展原告工作,向其作出释明:一、8000元改口费系男方亲友陆续支付给女方,并非男方及其父母给予,其行为主体并不符合“彩礼”定义。按照民风习俗、交往礼仪,该费用宜认定为男方亲戚在走动往来中作出的正常赠与行为,不应认定为彩礼,故不存在“返还”一说;二、微信转账6403.99元,其中520元、999元具有明显的特殊寓意,应认定为新规“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不属于彩礼;三、剩余微信转账,虽缘由存在争议,但数额不大,且系多次转账,应认定为男女交往中男方支付的“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彩礼。

经法官释法析理,原告及父母、亲友对现行法律规定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主动提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最终,龚某、李某解除婚约,李某返还128000元及戒指,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如果8000元“改口费”系男方(包括其父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包括其父母),是否应当认定为彩礼?《新规》第三条对彩礼的范畴作了更为详细的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如果这8000元产生于男女双方交往早期、中期,虽名为“改口费”,有希望变更恋爱关系为婚姻关系的浅层含义,但更多系男方为维系情感、增进交往所支出,要通盘考虑到双方从交往到订婚有近一年时间,8000元数额并不大,正常人情往来的“目的”更为突出,未显失公平,不应认定为彩礼。

但若8000元给付于双方订婚前夕或订婚期间,虽未称彩礼,但其明显系为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所支,应当认定为彩礼。

与本案有所区别的是,现实中大多数“改口费”发生于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举办婚宴当天,其是否认定为彩礼,不能所有情况均以“其系风俗礼金,系赠与”“改口费与彩礼性质不同”等理由一概而论,《新规》施行后,更要综合考量“改口费”金额、当地收入水平、是否给给付人带来生活困难等因素,基于公平合理原则谨慎认定。就本案而言,8000元改口费产生于此情形下,综合各方因素,法官认定该支出不是彩礼,系赠与。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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