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市一中法院发布辖区两级法院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反对家庭暴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职场言语性骚扰等问题,充分彰显了对妇女人身、人格和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引导女性提升维权意识和能力。 遭受家暴离婚 丈夫赔2万元 陈某(女)与谭某于2021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谭某多次对陈某实施家暴,致其多处受伤。陈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由陈某抚养婚生女儿,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谭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在陈某怀孕、生育小孩期间多次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屡次进行言语恐吓,故意损坏陈某财物、并使用刀具对陈某进行伤害,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遂支持陈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酌定谭某赔偿陈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丈夫赠与小三 妻子要求返还 黄某(女)与周某于1993年8月登记结婚。2020年7月,周某与冉某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20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周某通过微信向冉某转账共计36878.03元,冉某在2021年期间向周某微信转账18700元。 黄某发现周某与冉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即要求冉某将周某转的款项予以返还,冉某拒绝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黄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冉某,侵犯了黄某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受赠的转款冉某应予返还。 遭遇性骚扰 受害人获赔 贺某(女)与王某均系某公司员工,王某系贺某的上级领导。在工作期间,王某多次对贺某实行性骚扰。 2022年10月25日,贺某向公司反映王某的性骚扰行为并报警。随后,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王某系贺某的领导,且在谈话时强调工作调整,主观上具有迫使贺某接受其性暗示的目的,再结合贺某事后的投诉、报警等行为,可以认定王某的性暗示违背了贺某的意愿。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