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良森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电商平台成为消费者购物的重要渠道之一,然而一些商家在网络电商平台上通过销售以次充好、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与秩序,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网络电商平台商家欺诈行为的特点、构成要件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区别,探讨网络电商平台商家上述方式是否构成诈骗罪。 与传统的诈骗手段相比,网络电商平台商家的欺诈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广泛性。网络电商平台商家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可以轻松地将虚假的商品信息、商品评价、价格信息、销售数据等信息发布到网络电商平台上,误导消费者,从而骗取消费者的财产。 网络电商平台商家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网络电商平台上,商家以次充好、出售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其实质是商家利用消费者追求物美价廉的心理,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消费者的财产。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网络电商平台商家通过以次充好、出售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侵犯的是消费者的财产权,属于公私财物所有权。 客观要件:网络电商平台商家通过以次充好、出售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其实质是商家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购买商品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商家隐瞒了商品的真实情况,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商品是物美价廉的,从而实现了财产的非法占有。 主体要件:网络电商平台商家通过以次充好、出售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其主体是网络电商平台的商家。 主观要件:网络电商平台商家通过以次充好、出售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网络电商平台商家通过以次充好、出售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但是,对于诈骗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网络电商平台商家通过以次充好、销售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其目的并非销售商品或服务,而是通过欺骗消费者获得财产,这是网络电商平台商家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网络电商平台商家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实施了欺诈行为。在网络电商平台上,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虚构商品信息、商品评价、价格信息、销售数据等,或者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诈骗罪是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为前提的犯罪,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是诈骗罪成立的关键。在网络电商平台上,欺诈行为往往通过虚假信息、以次充好、虚假优惠等方式,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行为人取得财产。网络电商平台商家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财产,因此行为人必须取得财产。在网络电商平台上,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方式多种多样,如通过虚假支付、虚假发货等方式,使消费者误以为已经支付或收到商品,从而取得消费者的财产。 综上所述,网络电商平台商家以次充好、售卖残次品、虚假优惠等方式进行促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公平与秩序,其目的并非销售商品或服务,而是通过欺骗消费者获得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商家依法进行惩处,同时也呼吁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因贪图便宜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网络电商平台商家欺诈行为的量刑,应当根据其诈骗数额、诈骗手段、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此外,电商平台应当加强对商家的监管,完善相关的交易规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长寿区公安局海棠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