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近日,铜梁区法院审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件,高某某等3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7年以来,高某明知肖某(另案处理)等人售卖假冒茅台、五粮液等注册商标白酒,仍向肖某等人采购假酒进行销售;蒋某(另案处理)明知前述情况后,依然在高某等人处多次采购假酒,并在铜梁区销售,其中,多次低价销售给刘某、陈某等人进行分销;陈某也多次在刘某处进购假酒并销售。高某共计销售金额24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万余元;刘某共计销售金额75余万元,非法获利10余万元;陈某共计销售金额17余万元,非法获利约9万元。 铜梁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3个案子的被告人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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