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游船游览两江的“两江游”将重庆山水与山城夜景相结合,为游客提供了绝佳观景平台,逐渐成为重庆旅游的重要打卡项目。近日,渝中区法院审结一起抢注“两江游”系列商标,并针对同业经营者提起侵权诉讼的案件。 案件: 销售“两江游”船票使用“满江红”等字样被诉侵权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申请注册了“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等多个商标,核定使用在商标国际分类第12类和第39类。2021年3月,该公司注册“重庆两江夜游”网站,在线销售重庆“两江游”船票,包括“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等多艘游船。 2023年7月,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以成都某旅行社在马蜂窝平台销售重庆“两江游”船票时使用“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字样进行宣传,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2.1万元。成都某旅行社辩称自己的行为系正当使用重庆“两江游”游船名称,不构成商标侵权。 判决: 宣传字样是对游船名称合理使用 经法院查明,“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系重庆客轮有限公司所有并服务于重庆“两江游”的游船名称。重庆客轮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并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亦未授权其代理票务,该公司对游船名称被注册为商标一事尚不知情。同时,除“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商标外,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还注册了“两江游”“两江夜游”“两江夜游船票”“金碧”“朝天皓月”等多个与“两江游”相关的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满江红”“交运明珠”“交运明月”作为重庆“两江游”游船名称,已被公众熟知且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成都某旅行社在网络平台销售“两江游”船票时使用上述标识,目的是告知消费者提供“两江游”服务的具体游船信息,系对游船名称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作为本地旅游服务企业,在明知上述标识系“两江游”游船名称且已在先使用的情况下,仍大量申请注册“两江游”相关商标,并向同业经营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缺乏合法权利基础,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存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构成权利滥用。最终,法院驳回了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恶意抢注并以商标权牟利需赔偿 办案法官表示,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商业标志,越来越多地受到各类市场主体的重视。但是,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恶意抢注并意图以商标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还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