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教练”因操作不当致学员受伤,驾校被判担主责

时间: 2024-04-1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596

“挂靠教练”开翻教练车致学员受伤,驾校因此在另案中赔偿受伤学员12万元。如今驾校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挂靠教练”承担全部责任,那么驾校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挂靠教练”承担部分责任,支付驾校2.4万余元。

案情简介:

挂靠教练酿事故责任谁担

陈某与X驾校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陈某自购车辆参与驾校驾驶培训,陈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及费用由陈某自行承担。对陈某招收的学员,驾校按人头收取管理费(含学员保险费)。

某次教学时,陈某因操作不当,导致驾驶的教练车发生侧翻,学员李某等人受伤。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X驾校和陈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经法院调解,由X驾校和陈某连带赔偿李某12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X驾校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案款。

X驾校认为该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了九龙坡区法院。

法院审判:

驾校赔偿后向教练追偿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收取管理费后,并未按约定为学员李某购买保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就若购买保险,实际理赔金额能否覆盖赔偿款项进行举证。鉴于原告作为驾驶培训机构,负有安全经营、规范管理的基本义务,其未按合同约定为学员购买保险,应对学员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作为驾驶培训人员,其行为直接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应对案涉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九龙坡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2.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挂靠经营存隐忧 规范管理是关键

“挂靠教练”是指通过内部承包,以驾校名义对外招收培训学员的驾考教练。随着驾考培训市场竞争加剧,该经营模式越来越普遍。实践中,也导致部分学员对自身安全保障及维权产生了隐忧。

本案中,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虽然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损失由教练一方承担,但驾校在收取管理费后,未履行为学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合同义务,故应在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内对学员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挂靠人承担。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保险赔偿金能否完全覆盖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了双方的赔偿责任。若要求教练按合同独自承担全部责任,既非守诚之行,也非公平之举,违反了《民法典》诚实信用等原则,必然不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因此承办法官建议,驾校应规范自身经营管理,切勿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规模而放任挂靠招生等不当行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及时为入籍学员购买商业意外险,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学员的人身权益,也有利于规避驾校自身运营风险。

通讯员 王 倩 记者 叶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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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教练”因操作不当致学员受伤,驾校被判担主责

“挂靠教练”开翻教练车致学员受伤,驾校因此在另案中赔偿受伤学员12万元。如今驾校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挂靠教练”承担全部责任,那么驾校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近日,九龙坡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挂靠教练”承担部分责任,支付驾校2.4万余元。

案情简介:

挂靠教练酿事故责任谁担

陈某与X驾校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约定陈某自购车辆参与驾校驾驶培训,陈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及费用由陈某自行承担。对陈某招收的学员,驾校按人头收取管理费(含学员保险费)。

某次教学时,陈某因操作不当,导致驾驶的教练车发生侧翻,学员李某等人受伤。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X驾校和陈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经法院调解,由X驾校和陈某连带赔偿李某12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X驾校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案款。

X驾校认为该赔偿责任应由陈某承担,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了九龙坡区法院。

法院审判:

驾校赔偿后向教练追偿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在收取管理费后,并未按约定为学员李某购买保险。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就若购买保险,实际理赔金额能否覆盖赔偿款项进行举证。鉴于原告作为驾驶培训机构,负有安全经营、规范管理的基本义务,其未按合同约定为学员购买保险,应对学员因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作为驾驶培训人员,其行为直接导致案涉事故的发生,也应承担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均应对案涉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九龙坡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2.4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挂靠经营存隐忧 规范管理是关键

“挂靠教练”是指通过内部承包,以驾校名义对外招收培训学员的驾考教练。随着驾考培训市场竞争加剧,该经营模式越来越普遍。实践中,也导致部分学员对自身安全保障及维权产生了隐忧。

本案中,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虽然合同双方约定承包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相关损失由教练一方承担,但驾校在收取管理费后,未履行为学员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合同义务,故应在意外伤害险赔偿范围内对学员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挂靠人承担。在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保险赔偿金能否完全覆盖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了双方的赔偿责任。若要求教练按合同独自承担全部责任,既非守诚之行,也非公平之举,违反了《民法典》诚实信用等原则,必然不为法律所允许和保护。因此承办法官建议,驾校应规范自身经营管理,切勿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规模而放任挂靠招生等不当行为。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及时为入籍学员购买商业意外险,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学员的人身权益,也有利于规避驾校自身运营风险。

通讯员 王 倩 记者 叶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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