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仅两年多时间,丈夫将大额婚前个人财产赠与妻子用于支付其飞行驾驶技能培训的学费,却换来妻子婚内出轨,后以离婚收场。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发生在婚姻关系中的赠与合同纠纷,依法判决撤销丈夫任某对妻子龚某的赠与,龚某返还任某38万元。 案情: 妻子婚内出轨 被诉返还57万 2020年5月20日,任某与龚某登记结婚。同年7月,任某将其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部分售房款用作婚房首付,另一部分售房款用于支付龚某培训飞行驾驶的学费,另任某还向龚某转款17万元用于婚房按揭款和生活开支。 2022年,任某发现龚某与其他异性存在持续的不正当关系,遂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婚后出轨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判决准许离婚,任某与龚某现共同所有的房屋归任某所有。而后,双方就任某用婚前财产为龚某支付的大额飞行驾驶学费产生了分歧,任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由龚某返还57万元费用。 法院判决: 撤销原告赠与 被告返还38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原告向飞行培训公司转账支付20余万元。该笔款项中的5万元系被告父亲汇入。剩余的15万余元中既包含原告任某父亲转账的10万元,又有任某的款项,故该笔款项不能认定为属于任某的个人财产。2021年11月,原告又向飞行培训公司支付40余万元。以上款项为任某用出售其婚前所购房屋的售房款所支付。但任某出售其婚前所购房屋时已结婚两个月,婚后两个月的还贷7600元及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后的金额应属任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为增进夫妻感情、提升婚后品质、增加夫妻共同收入等目的和对美好婚后生活的憧憬,以个人婚前财产为被告支付了大额的飞行驾驶培训费用。基于夫妻之间的亲密身份关系,双方对款项的性质没有进行明确约定。在被告举证不足以证明原告为其交纳学费属于其他性质的情形下,应当视为原告赠与给被告具有专属用途的财产。 但因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依法负有互相帮助的义务。因此原告为被告支付大额学费,应当考虑带有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帮助义务的意思在内,并不完全属于赠与行为。夫妻之间的帮助应当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考量,若在短短两年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婚前个人财产超出婚后一般生活所需的大额金钱付出完全界定为是履行夫妻帮助义务,明显超出当事人的预期。 综合考虑原告缴纳学费的金额、来源及性质、本地生活水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向被告转款用于生活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2020年12月支出的第一笔学费中的15万元为原告履行夫妻互相帮助义务的支出以及共同财产的支出。第二笔学费40万元扣除夫妻共同还贷两个月的贷款及增值部分后,余下的38万元属于任某以个人财产对女方的赠与。遂依法判决撤销原告任某对被告龚某的赠与,被告返还原告38万元。 法官说法: 赠与有目的 不能实现可撤销 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也是伦理关系。夫妻间赠与的性质应当界定为以婚姻为基础的特殊赠与,赠与方通常是为了保持或争取婚姻的圆满状态而实施赠与行为,这种行为同时受亲属法和债法双重调整,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婚前个人财产为被告交纳了大额学费,该赠与行为不同于礼尚往来的赠与,也不同于家庭生活中日常一般性赠与,应认定属于夫妻间的特殊赠与。此种大额的赠与建立在原告希望婚姻关系可以稳定长久圆满持续的美好愿望和憧憬之上,带有明显的共同经营家庭、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目的,而上述目的的实现均是建立在夫妻互相忠诚的婚姻义务前提之上的。 然而被告与异性存在持续的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应认定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丈夫的身份权和基于伦理道德所具有的人格权益,导致家庭稳定健康长期发展的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原告提出撤销赠与的请求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温 祺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