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李女士转账近20万元。张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发现了这一转账行为,便起诉李女士和王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该资金。最近,铜梁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 前夫婚内赠与小三财物 前妻诉请返还获得支持 2022年11月8日,张女士与王先生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23年8月17日,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20年认识,系情侣关系,但在张女士、王先生二人结婚后,王先生与李女士仍然保持着婚外情关系。 在王先生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通过微信、银行卡多次向李女士转账共计193213元,李女士多次通过微信向王先生转账共计18851元。 离婚后,张女士发现前夫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李女士转账的行为,便起诉到铜梁区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王先生给付的资金。张女士认为,王先生在婚后与李女士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李女士,其行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和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李女士明知王先生已婚,仍与王先生保持着婚外情人关系,并接受王先生赠与的金钱,最终导致原告婚姻破裂,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女士返还全部财物。 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单方赠与行为无效 最近,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与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向李女士提供无偿赠与,王先生的个人赠与行为未取得张女士认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张女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人,有权要求李女士退还王先生向其赠与的财产。鉴于王先生与李女士相互之间长时间有多笔金额不等的转款,且均发生在张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转款应予抵消扣减。于是,铜梁区法院判决李女士向张女士返还174362元。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非按份共有 双方应平等协商处理 铜梁区法院法官雷宇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的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这种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各占50%,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故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进行情感交往,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赠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夫妻双方均应忠于婚姻、尊重自己、关爱家庭、管住欲望、耐住寂寞、守住初心,这样才能经营好家庭,经营好感情。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