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法官让我深刻理解了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赵成山说这话时情真意切,几度哽咽,眼含泪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背后的故事。 赢了官司输了钱 担保时效已过期? 2012年1月8日,在梁平县(2016年撤县升区)城南镇、云龙镇做房地产开发的柏世明与谭永亮一道来找赵成山借钱。赵成山想到柏世明曾是自己带起来的小兄弟,便爽快地答应了借款之事。当日,三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金额200万元,出借方为赵成山的儿子赵家友,借款时间暂定一年;利息年化率15%,担保方为谭永亮。 然而,第二年柏世明未能在借款到期日还款。柏、谭二人便向赵成山出具了《还款延期说明》,载明“借款延期半年”。但直到2014年,柏世明先后只归还了本金100万元、利息10万元。 之后,无论赵成山、赵家友怎么催促,柏世明、谭永亮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 2023年6月28日,赵成山向梁平区法院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梁平区法院2023年7月17日立案,并于2023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2023年9月22日,梁平区法院判决柏世明应偿还赵成山、赵家友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谭永亮的保证期间已过(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已于2014年2月4日到期);赵成山提供的电话录音、微信等均“为口头形式,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已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 拿着一审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赵成山真是欲哭无泪。如果谭永亮不承担责任,这判决书无异于一张废纸,因为柏世明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被上诉人不配合 6次调解均无果 让赵成山不理解的是:柏世明、谭永亮一审为什么不出庭?为什么一审法院也不批准他申请被告到庭的请求?他曾于2023年9月13日、19日、20日先后3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被告到庭质证的请求,都未能如愿。2023年10月3日,赵成山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如下主张:2名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程序不合法;谭永亮受委托加入债务的事实没有查清;一审认定谭永亮不承担保证责任存在定性错误。 受理此上诉案件的是市二中法院民二庭法官夏川。他在接到案件后,详细阅读了本案的所有材料,包括各种形式的证据材料,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他认为此案现有证据和事实清楚,对应的法律条款明晰。他主张本案最好通过调解结案,这样可以满足涉及诉讼各方的利益,对于上诉方,可以迅速拿到钱;对于被上诉方,可以减少诉讼费,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让步。 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市二中法院17审判庭,合议庭主持了本案第一次指导性调解,无果。 2023年12月5日9时30分,合议庭主持了第二次调解。结果是被上诉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却称没钱还。 此后,合议庭又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30分主持了第三次调解,仍然未果。 主审法官夏川依然认为,下个判决书容易,要让涉案各方都满意,却很难。基于此,2024年1月3日14时30分,合议庭主持了第四次调解。本次调解,委托律师称自己做不了主,要与被上诉人商量后,才能作出决定。这一次,夏川仿佛看到了调解的曙光已在远远的山头露出笑脸 。 之后,夏川委托梁平区法院民二庭法官蓝文军在梁平区法院又进行了两次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这一次被上诉人柏世明、谭永亮均到庭参加了调解。此次调解向前大大地迈进了一步:被上诉人愿意分期分批偿还本金,却不愿承担利息。 吹尽狂沙始到金 公平正义不缺席 判决的目的,是要使每一个案子都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让每一个涉案人员都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知道第六次调解结果后,夏川感到特别的欣慰,虽说结果仍未能如他所愿达成三方满意的结果。 2024年1月24日,市二中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了赵成山的两项主张:一是一审严重程序违法;二是“保证时效未超过期限”。 对担保的方式,二审认定为连带保证,纠正了一审判决。 虽说保证时效已超过期限,但二审依据赵成山提供的录音、微信、手机短信等证据,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本案债权人与保证人谭永亮之间采用微信、手机短信方式订立了新的保证合同。首先微信、手机短信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一审对此认定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判决谭永亮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讯员 王光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