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晓静 记者 杨 雪)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房屋给小孩,但是离婚后,母亲身体越来越差,该房屋是母亲唯一住所,且母亲除了低保外无其他收入来源,该房屋还需要继续按照承诺过户给小孩吗?近日,璧山区法院就审理了这起赠与纠纷。 2012年,张某与杨某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杨某所有。2014年,由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将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赠与给二人婚生女张某某。如今,张某起诉请求确认《承诺书》效力并要求杨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杨某提出,其经济状况现已显著恶化,且身患多种疾病,没有经济来源,加之该房屋是其唯一住房,现不能按承诺书将房屋过户给小孩。 璧山区法院审理发现,案涉房屋是杨某名下的唯一住房,且其现居住于该房屋内;杨某离婚后于2016年起出现睡眠障碍、神经衰弱、焦虑、抑郁状态并持续至今;因身体、经济等原因,杨某于2021年起享受低保待遇,每月领取低保金517元;除低保收入外,杨某无其他收入。 璧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承诺将其离婚后分得的房屋赠与张某某,现房屋未完成变更登记,即权利未转移,杨某依法享有撤销权;本案赠与的财产系房屋,应以登记为转移要件,赠与合同尚未履行,现杨某因病导致其经济情况显著恶化,其有权提出穷困抗辩,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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