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雪)近日,璧山区法院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家用人单位仅向员工发放入职报到通知书、入职待遇通知书,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璧山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 2021年7月17日,陈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理货员工作。当天,双方签订《新员工入职报到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待遇通知书》,其中明确陈某试用期预计1~3个月,并约定了工资及绩效的发放标准和时间。2022年1月,陈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2022年3月,陈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经仲裁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结果,提起诉讼。 某科技公司提供的《新员工入职报到通知书》《新员工入职待遇通知书》,从形式上看是某科技公司的单方通知,并非劳动合同文本;从内容来看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且对法律规定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的试用期,作出了“预计1~3个月”有利于用人单位而不利于劳动者的单方通知。璧山区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7480元。 后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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