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雪)近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查获一起个人所有的网约车转租违法行为。 5月30日,该大队在兰海高速公路东阳收费站开展网约车及非法营运专项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渝ADA8**6号小型轿车(网约车)为余某个人所有,驾驶人却为冉某。 经现场调查,车辆所有人余某在2023年10月以前利用该车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改行后将个人所有的该车,以3000元/月的租金转租给冉某,让冉某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2023年10月以来,冉某利用该车在重庆中心城区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今(3)日,车辆所有人余某到该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余某起初很是不解,该车有网约车资质,驾驶员具有网约车驾驶员证,为什么就违法了?执法人员向其详细解读《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余某这才恍然大悟,表示知错认罚,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立即收回车辆。余某的违法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交通执法部门提示:将个人名下的网约车转租给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存在法律风险;一旦转租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面临民事赔偿风险;转租车辆被他人驾驶后实施违法犯罪,车辆所有人也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