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曾浩 记者 朱颂扬)为追求刺激好耍和食用野味,驯养猎犬狩猎,会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破坏,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挑战。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使用猎犬狩猎的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杨某、李某因饲养禁养犬只狩猎,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及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杨某、李某分别于2018年、2022年开始驯养猎犬。杨某养有5条猎犬,李某养有2条猎犬。2023年4月,杨某在长寿区晏家街道一山林中用猎犬猎杀了1只果子狸。同年8月,杨某、李某共同在前述街道一山林中用猎犬猎杀了1只果子狸。杨某将猎杀的2只果子狸头部留存于家中,用于治疗“脑壳昏”。 经鉴定,2只果子狸头部所属动物的物种均为食肉目灵猫科果子狸,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三有”动物(仅限野外种群),其物种整体价值均为1200元/只。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