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通信终端转移财产如何定性

时间: 2024-06-1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272

□ 聂夕罡

破解通信终端的密码后窃取QQ、微信等通信终端的余额或者银行账号里的存款定性存在盗窃和信用卡诈骗之争,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行为是骗取银行、腾讯公司等机构的行为,还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转移的仅是银行卡上的钱,则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如果转移的是通信终端账号上的钱则应定性为盗窃,如果两者兼有且构成犯罪,则应当数罪并罚,若其行为仅构成一个罪名,则未构成犯罪的部分应作为从重情节。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QQ、微信等通信终端的运用日益普遍,犯罪分子的侵财手段也日益高明,破解通信终端的相关密码后使用或私自使用其相关密码窃取QQ、微信等通信终端的余额或者关联的银行账号里的存款成为其作案手段之一,但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应该定性为盗窃,有人认为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笔者在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坚持定性为盗窃的观点认为,行为人破解使用或私自使用QQ或微信等通信终端的相关密码,然后将其中的余额或关联账号的钱财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不管是破解后使用还是私自使用相关密码均是在所有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从中转移财产也可以视为在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所有人意志的窃取,因而该类性质的案件应该定性为盗窃。

坚持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的观点则认为,行为人虽然利用破解的相关密码或者私自使用相关密码转移他人的财产,但是这只是行为的手段,因为现在微信、QQ等通信终端上都有红包和转账功能,有些人还为了方便支付关联了银行账号,这些都可以视为具有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行为人破解密码转账是骗取了腾讯公司、银行等机构信任而进行的财物转移,根据司法解释该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二者的共识和争议的焦点。两种观点虽然不同,但是仍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共识:一是QQ、微信等通信终端有红包支付和转账支付的功能,部分用户为了方便支付或补充红包余额的不足还关联了银行卡,利用QQ、微信等通信终端在转账或支付其它费用时,可以选择原来留存在其中的余额支付,也可以选择关联的银行卡支付,或者在其中一种余额不足时选择另外一种支付,或者二者共同支付。二是与QQ、微信关联的银行卡、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具备电子支付卡的特征。

二者争议的焦点一是行为人私自使用微信或QQ的密码或其破解的密码的行为究竟应该理解为骗取银行、腾讯公司等机构的行为,还是应该理解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这个争议焦点决定着行为的定性。理解为骗取行为的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理解为秘密窃取行为的观点则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问题争议的焦点二是用QQ、微信原来的余额是不是也可以视为银行卡或信用卡中的钱。

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定性。行为人未征得微信、QQ所有人同意,破解使用微信、QQ等通信终端的登陆密码或私自使用其破解的密码登录微信、QQ,是窃用微信、QQ的行为,该行为是其获取其中钱财的第一前提。行为人要将其中的钱财转移出去还需要知道红包或者从该通信终端关联银行卡上转账的支付密码,破解或通过其它渠道知道支付密码,是将其中的钱财转移出去的第二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的钱财转移行为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

QQ、微信等通信终端关联的银行卡可以理解为信用卡,将其关联的银行卡上的钱转移归犯罪分子占有、控制,该部分也是在前述两个前提下进行的,虽然在前述两个前提下获取的QQ、微信密码与关联的银行卡没有直接关系,但在将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卡关联通信终端时,已经获得银行的授权确认,在QQ、微信等通信终端输入支付密码就可以将银行卡等信用卡上的钱支付出去,这样支付密码就变成了信用卡的信息资料。这样通过破解通信终端密码和其相应的支付密码或不经所有人同意而私自使用通信终端密码和其相应的支付密码而将其中的财物非法转移的,就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

将此作严格的区分可能会造成部分行为无法评价,但也是可以解决的。如行为人转移了1000元QQ、微信中的零钱,转移了1000元信用卡中的钱,对于该行为如果统一作盗窃(盗窃立案标准2000元)处理可立案,如果分别作盗窃和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5000元),则均不够立案标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不同种犯罪,但二者均是在获知银行卡密码和通讯终端支付密码的情况下进行的,犯罪具有同种属性,在行为构成其中一种犯罪,另一种犯罪不够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可将其金额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单位:长寿区公安局)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盗用通信终端转移财产如何定性

□ 聂夕罡

破解通信终端的密码后窃取QQ、微信等通信终端的余额或者银行账号里的存款定性存在盗窃和信用卡诈骗之争,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行为是骗取银行、腾讯公司等机构的行为,还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转移的仅是银行卡上的钱,则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如果转移的是通信终端账号上的钱则应定性为盗窃,如果两者兼有且构成犯罪,则应当数罪并罚,若其行为仅构成一个罪名,则未构成犯罪的部分应作为从重情节。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QQ、微信等通信终端的运用日益普遍,犯罪分子的侵财手段也日益高明,破解通信终端的相关密码后使用或私自使用其相关密码窃取QQ、微信等通信终端的余额或者关联的银行账号里的存款成为其作案手段之一,但此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存在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应该定性为盗窃,有人认为应该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笔者在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意见。坚持定性为盗窃的观点认为,行为人破解使用或私自使用QQ或微信等通信终端的相关密码,然后将其中的余额或关联账号的钱财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的行为,不管是破解后使用还是私自使用相关密码均是在所有人不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从中转移财产也可以视为在使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所有人意志的窃取,因而该类性质的案件应该定性为盗窃。

坚持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的观点则认为,行为人虽然利用破解的相关密码或者私自使用相关密码转移他人的财产,但是这只是行为的手段,因为现在微信、QQ等通信终端上都有红包和转账功能,有些人还为了方便支付关联了银行账号,这些都可以视为具有存取现金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行为人破解密码转账是骗取了腾讯公司、银行等机构信任而进行的财物转移,根据司法解释该行为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

二者的共识和争议的焦点。两种观点虽然不同,但是仍然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共识:一是QQ、微信等通信终端有红包支付和转账支付的功能,部分用户为了方便支付或补充红包余额的不足还关联了银行卡,利用QQ、微信等通信终端在转账或支付其它费用时,可以选择原来留存在其中的余额支付,也可以选择关联的银行卡支付,或者在其中一种余额不足时选择另外一种支付,或者二者共同支付。二是与QQ、微信关联的银行卡、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具备电子支付卡的特征。

二者争议的焦点一是行为人私自使用微信或QQ的密码或其破解的密码的行为究竟应该理解为骗取银行、腾讯公司等机构的行为,还是应该理解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违背其意志,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这个争议焦点决定着行为的定性。理解为骗取行为的观点认为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理解为秘密窃取行为的观点则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问题争议的焦点二是用QQ、微信原来的余额是不是也可以视为银行卡或信用卡中的钱。

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定性。行为人未征得微信、QQ所有人同意,破解使用微信、QQ等通信终端的登陆密码或私自使用其破解的密码登录微信、QQ,是窃用微信、QQ的行为,该行为是其获取其中钱财的第一前提。行为人要将其中的钱财转移出去还需要知道红包或者从该通信终端关联银行卡上转账的支付密码,破解或通过其它渠道知道支付密码,是将其中的钱财转移出去的第二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的钱财转移行为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

QQ、微信等通信终端关联的银行卡可以理解为信用卡,将其关联的银行卡上的钱转移归犯罪分子占有、控制,该部分也是在前述两个前提下进行的,虽然在前述两个前提下获取的QQ、微信密码与关联的银行卡没有直接关系,但在将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卡关联通信终端时,已经获得银行的授权确认,在QQ、微信等通信终端输入支付密码就可以将银行卡等信用卡上的钱支付出去,这样支付密码就变成了信用卡的信息资料。这样通过破解通信终端密码和其相应的支付密码或不经所有人同意而私自使用通信终端密码和其相应的支付密码而将其中的财物非法转移的,就侵犯了国家信用卡的管理秩序,构成信用卡诈骗。

将此作严格的区分可能会造成部分行为无法评价,但也是可以解决的。如行为人转移了1000元QQ、微信中的零钱,转移了1000元信用卡中的钱,对于该行为如果统一作盗窃(盗窃立案标准2000元)处理可立案,如果分别作盗窃和信用卡诈骗(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5000元),则均不够立案标准。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属于特殊情况,虽然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属于不同种犯罪,但二者均是在获知银行卡密码和通讯终端支付密码的情况下进行的,犯罪具有同种属性,在行为构成其中一种犯罪,另一种犯罪不够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可将其金额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作者单位:长寿区公安局)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