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怎么判?

时间: 2024-06-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073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反悔,不履行赠与约定,那么,子女诉请父亲履行赠与约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垫江县法院依法判决华某支付小华赠与财产对应的款项。同时,市三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约定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一方反悔不履约被起诉

华某与谭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小华。华某的父亲于2017年因病去世,生前有建筑面积1589.66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9年,华某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继承的谭某父亲的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儿子小华所有。

2023年,华某通过微信向谭某发送华某与其他兄弟签订的《关于房屋分割协议结算》,该协议商定华某扣除分摊费用79000元,继承分得3221000元,扣除7月已支付的100万元、抵扣欠款408670元,剩余1812330元。但华某拒绝履行赠与约定,拒不向儿子小华支付赠与财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华遂向垫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父亲华某支付赠与财产。

判决:

无证据证明经济恶化

被告应支付赠与财产

垫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本案中,离婚协议内容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且谭某明确表示要求华某履行赠与约定,不同意撤销该赠与约定。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华某已继承其父亲的房屋,华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自签订赠与合同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综上,法院判决父亲华某支付儿子小华赠与财产对应的款项。一审判决后,华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继承所得的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儿子,是双方经协商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涉及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综合考虑,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通讯员 张 慧 记者 朱颂扬

Copyright 2020 © 重庆长安网 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员会 主办 重庆法治报社 承办

渝公网安备50011202500163号 渝ICP备15010797号 电话 023-88196826

重庆法治报社打击"新闻敲诈"举报电话:023 - 88196822 本网及网群刊发稿件,版权归重庆长安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在线投稿 请使用系统指派指定账号密码登录进行投稿。
离婚约定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一方反悔怎么判?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归子女所有,离婚后一方反悔,不履行赠与约定,那么,子女诉请父亲履行赠与约定能获得法院支持吗?近日,垫江县法院依法判决华某支付小华赠与财产对应的款项。同时,市三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约定共同财产赠与子女

一方反悔不履约被起诉

华某与谭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小华。华某的父亲于2017年因病去世,生前有建筑面积1589.66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9年,华某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继承的谭某父亲的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儿子小华所有。

2023年,华某通过微信向谭某发送华某与其他兄弟签订的《关于房屋分割协议结算》,该协议商定华某扣除分摊费用79000元,继承分得3221000元,扣除7月已支付的100万元、抵扣欠款408670元,剩余1812330元。但华某拒绝履行赠与约定,拒不向儿子小华支付赠与财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华遂向垫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父亲华某支付赠与财产。

判决:

无证据证明经济恶化

被告应支付赠与财产

垫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与谭某签订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置。本案中,离婚协议内容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可撤销赠与的情形,且谭某明确表示要求华某履行赠与约定,不同意撤销该赠与约定。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华某已继承其父亲的房屋,华某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自签订赠与合同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已经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综上,法院判决父亲华某支付儿子小华赠与财产对应的款项。一审判决后,华某不服,依法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继承所得的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与儿子,是双方经协商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涉及对婚姻关系解除后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综合考虑,是离婚协议的一部分,具有身份关系和道德义务性质,不同于一般赠与。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通讯员 张 慧 记者 朱颂扬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