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弯不让直行酿事故 “无接触”仍需担责

时间: 2024-06-2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叶桂君 阅读量:8923

交通事故中,车辆未发生物理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近日,永川一司机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事故,虽“无接触”也要承担责任。

当日17时50分许,雷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卫星湖办事处石脚劝导站路口左转弯时,未让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直行的李某,导致李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摩托车倒地,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认定当事人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款: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雷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

据民警介绍,所谓“无接触交通事故”,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视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并承担责任。

记者 叶会娟 通讯员 胡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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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弯不让直行酿事故 “无接触”仍需担责

交通事故中,车辆未发生物理碰撞,也可能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近日,永川一司机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发生事故,虽“无接触”也要承担责任。

当日17时50分许,雷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卫星湖办事处石脚劝导站路口左转弯时,未让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准备直行的李某,导致李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摩托车倒地,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勘查,认定当事人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款: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雷某与李某负同等责任。

据民警介绍,所谓“无接触交通事故”,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可以视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并承担责任。

记者 叶会娟 通讯员 胡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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