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万州区走马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5岁小男孩王某横过道路时,与由刘某某驾驶的渝A26***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受伤。 通过行车记录仪视频看到,当时刘某某正驾车行驶在街道上,小男孩王某突然从道路右侧横穿马路,刘某某观察不充分避让不及时,酿成了交通事故。 民警经调查得知,事故发生前,小男孩王某和另一名小孩在临街一商铺嬉戏玩耍,而家长在商铺内没有注意孩子动向,追逐打闹间,两名小孩从商铺往马路对面奔跑,恰好此时刘某某驾车经过,撞上了正在横穿马路的王某。 学龄前儿童王某无监护人带领在道路上通行,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交巡警依法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刘某某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交巡警依法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通讯员 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