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出台《实施办法》,明确21个创新试点区

时间: 2024-06-26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02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为进一步深化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日前,市司法局印发了《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明确全市范围内均可开展合伙联营,目前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设立为创新试点区。

据介绍,《实施办法》所称的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重庆市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内地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香港、澳门律师办理;对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对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或聘用律师合作办理。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聘用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定责任机制就其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并根据该责任机制以及合伙联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合伙联营各方的责任分担。

“开展此项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密切联系和经贸交流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户提供便捷和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学习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力。”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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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出台《实施办法》,明确21个创新试点区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为进一步深化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日前,市司法局印发了《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明确全市范围内均可开展合伙联营,目前将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设立为创新试点区。

据介绍,《实施办法》所称的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重庆市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联营律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统一受理业务,属于内地法律事务的,由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内地律师办理;属于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事务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派驻的律师或聘用的香港、澳门律师办理;对既涉及内地法律适用又涉及香港、澳门或外国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办理;对涉外法律事务,特别是涉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的法律事务,由各方派驻律师或聘用律师合作办理。

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在责任分担机制方面,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聘用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定责任机制就其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并根据该责任机制以及合伙联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合伙联营各方的责任分担。

“开展此项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是落实国家律师制度改革和司法部工作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的密切联系和经贸交流合作,更好地面向中外客户提供便捷和高质量的跨境法律服务;有利于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学习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竞争力。”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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