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爽)近日,在荣昌区龙集镇,夏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在转弯时与郭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该起事故民警判定夏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因竟是因为违反了转弯不让直行这一条交通规则。 当天早上,夏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车从荣昌区龙集镇柏林村方向往省道546线方向行驶,行至荣昌区省道546线163KM+200M处,夏某某驾驶该车在左转弯往荣隆镇方向行驶过程中,与沿省道546线从荣隆镇方向往盘龙镇方向行驶,由郭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轿车相撞,造成夏某某受轻微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夏某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当事人郭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上情况观察不足,遇情况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 民警判定当事人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郭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