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张柳妞)日前,渝中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发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税款部分产生了争议,遂向审判部门发出首份“执行建议”,建议审判部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缴纳税款义务予以提示说明,防止争议向执行案件转化。 据了解,该案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是重庆某担保公司员工,向公司追偿激励提成以及风险金共计56714.28元,经法院审查判决支持了其诉求。判决生效后,重庆某担保公司向刘某某转账51252.85元,并代刘某某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5461.43元。 之后,刘某某向渝中区法院申请执行重庆某担保公司未支付差额5461.43元,渝中法院予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重庆某担保公司认为代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不应再予以执行。刘某某则主张重庆某担保公司应当按照民事判决确认的金额足额履行,应继续执行未支付差额。渝中区法院审查认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法律规定,重庆某担保公司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义务。重庆某担保公司扣减其代缴的刘某某的个人所得税5461.43元后将剩余劳动报酬共计51252.85元支付给刘某某应当视为履行完毕,因此驳回了刘某某的执行申请。 为明晰权责,减少诉累,切实解决执源治理难题,渝中区法院执行局向本院审判部门发出首份“执行建议”,建议在涉及劳动争议类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提示说明和宣传纳税的规定和法律义务。审判部门针对建议认真分析研判,进一步加大庭前提示和判后释明,有效减少矛盾纠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据介绍,下一步,渝中区法院将继续推进“立审执一体化”,“抓前端、治未病”,对标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持续深化执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