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伤人谁担责?来看法院怎样判

时间: 2024-07-17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程迷静 阅读量:9598

生活中,狗咬人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情况有不同责任主体担责。如果咬伤人的狗是流浪狗,造成的损害责任又应由谁承担?日前,城口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前不久,原告李某在自家屋后地干活时,突然窜出三条狗将其咬伤,原告经呼叫得救,后被送至城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5697.69元,在城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花去768元。原告报警后,经向该村委会调查核实,咬伤被告的三条狗,一条系村民周某、王某共同饲养,一条系冉某饲养,一条系流浪狗,没有固定的饲养人,也无法查清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平时村民黄某经常对其投喂。原告治疗终结后,向周某、王某、冉某、黄某索赔,四人均拒绝赔偿。原告将四人诉至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876.4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王某、冉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其对饲养的两条狗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条狗虽系流浪狗,无法查明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被告黄某经常持续性地对其投喂,并给其准备了狗窝,形成了长期稳定地喂养,这才致使该流浪狗一直在该村生活,黄某与流浪狗形成新的占有与控制,其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预知该狗潜在的危险影响,故黄某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约束责任。养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案无法确定三条狗致原告损害的过错程度,难以确认被告各方的责任大小,应由周某和王某,冉某,黄某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周某、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41.49元,冉某、黄某各赔偿原告4341.4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姚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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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伤人谁担责?来看法院怎样判

生活中,狗咬人的事情时有发生,而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情况有不同责任主体担责。如果咬伤人的狗是流浪狗,造成的损害责任又应由谁承担?日前,城口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前不久,原告李某在自家屋后地干活时,突然窜出三条狗将其咬伤,原告经呼叫得救,后被送至城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5697.69元,在城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注射狂犬疫苗花去768元。原告报警后,经向该村委会调查核实,咬伤被告的三条狗,一条系村民周某、王某共同饲养,一条系冉某饲养,一条系流浪狗,没有固定的饲养人,也无法查清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平时村民黄某经常对其投喂。原告治疗终结后,向周某、王某、冉某、黄某索赔,四人均拒绝赔偿。原告将四人诉至城口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876.4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周某、王某、冉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其对饲养的两条狗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另一条狗虽系流浪狗,无法查明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但被告黄某经常持续性地对其投喂,并给其准备了狗窝,形成了长期稳定地喂养,这才致使该流浪狗一直在该村生活,黄某与流浪狗形成新的占有与控制,其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预知该狗潜在的危险影响,故黄某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约束责任。养狗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本案无法确定三条狗致原告损害的过错程度,难以确认被告各方的责任大小,应由周某和王某,冉某,黄某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周某、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341.49元,冉某、黄某各赔偿原告4341.49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记者 罗翠 通讯员 姚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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