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小孩将手伸进商场鼓风机里受伤,法院:监护人过错程度重于商场

时间: 2024-07-1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9459

商场将未做安全防护装置的鼓风机用于地面除湿,6岁幼童独自前往卫生间后将手伸进鼓风机受伤,谁的责任更大?是没有完全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还是放任孩子离开自己视线的父母?近日,南岸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商场担责40%,幼童父母担责60%。

案例:

幼童被鼓风机绞伤

向商场索赔18万元

2023年2月26日下午,6岁男童小李与父亲李华(化名)、母亲王利(化名)在南岸区某商场二楼亲子潮童馆内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李华前往商场卫生间,王利嘱咐小李自行前往卫生间洗手。

小李遂独自前往卫生间洗手台洗手后,小李进入男士卫生间,在小便池旁等待其父亲李华。等待过程中,小李发现了放在小便池挡板旁的鼓风机(系商场用来对地面进行除湿),出于好奇,小李将左手伸入鼓风机,导致左手食指被鼓风机的叶片绞伤。

李华听到小李的呼救后,第一时间将小李抱起并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李左手食指双侧指动脉、神经损伤,近节、末节部分指骨骨质缺损等,需手术治疗。

小李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4.8万余元,商场垫付各项费用4.38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小李手功能丧失,目前属十级伤残,后期需要康复训练、定期复查、门诊随访。小李父母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判决:

监护人过错大于商场

应自行承担六成责任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鼓风机上的警示标识被遮挡,不易被发现,商场未在明显处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同时未对风力较大的鼓风机出风口做防护装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李华和王利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二人负有保护、教育和保障小李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小李系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李华和王利在公共场所放任小李在监护人视线范围以外独自前往卫生间,且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亲李华在现场,其作为李华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小李父母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商场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过错,酌情认定小李及其监护人对其自身损害承担60%的责任,商场对小李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

法院遂结合在案证据,判决被告某商场在扣除已垫付的4.38万元之外,再向小李赔偿损失1.93万余元。

法官说法:

除湿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商场按过错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商场在顾客反映厕所湿滑后,采取紧急措施使用鼓风机除湿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但其采取的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亦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监护职责。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

记者 叶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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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小孩将手伸进商场鼓风机里受伤,法院:监护人过错程度重于商场

商场将未做安全防护装置的鼓风机用于地面除湿,6岁幼童独自前往卫生间后将手伸进鼓风机受伤,谁的责任更大?是没有完全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还是放任孩子离开自己视线的父母?近日,南岸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商场担责40%,幼童父母担责60%。

案例:

幼童被鼓风机绞伤

向商场索赔18万元

2023年2月26日下午,6岁男童小李与父亲李华(化名)、母亲王利(化名)在南岸区某商场二楼亲子潮童馆内的一家饭店吃饭。饭后,李华前往商场卫生间,王利嘱咐小李自行前往卫生间洗手。

小李遂独自前往卫生间洗手台洗手后,小李进入男士卫生间,在小便池旁等待其父亲李华。等待过程中,小李发现了放在小便池挡板旁的鼓风机(系商场用来对地面进行除湿),出于好奇,小李将左手伸入鼓风机,导致左手食指被鼓风机的叶片绞伤。

李华听到小李的呼救后,第一时间将小李抱起并送至医院就诊。经诊断,小李左手食指双侧指动脉、神经损伤,近节、末节部分指骨骨质缺损等,需手术治疗。

小李受伤后共住院治疗24天,产生医疗费4.8万余元,商场垫付各项费用4.38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小李手功能丧失,目前属十级伤残,后期需要康复训练、定期复查、门诊随访。小李父母与商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小李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判决:

监护人过错大于商场

应自行承担六成责任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商场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鼓风机上的警示标识被遮挡,不易被发现,商场未在明显处另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同时未对风力较大的鼓风机出风口做防护装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

李华和王利作为小李的监护人,二人负有保护、教育和保障小李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小李系不满八周岁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李华和王利在公共场所放任小李在监护人视线范围以外独自前往卫生间,且事故发生时小李的父亲李华在现场,其作为李华的监护人未能尽到充分的监护职责,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小李父母的过错程度应当重于商场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的过错,酌情认定小李及其监护人对其自身损害承担60%的责任,商场对小李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

法院遂结合在案证据,判决被告某商场在扣除已垫付的4.38万元之外,再向小李赔偿损失1.93万余元。

法官说法:

除湿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商场按过错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商场应当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场所内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商场在顾客反映厕所湿滑后,采取紧急措施使用鼓风机除湿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但其采取的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亦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等监护职责。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

记者 叶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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