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布4件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7-19 来源: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3512

诈骗犯罪案件持续多发高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渝北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依法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坚决震慑、遏制犯罪。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4件近两年审结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以助贷为名诱骗他人购买APP会员的构成诈骗罪——何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共谋以网络助贷为名实施诈骗后,与被告人罗某、李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兴乐柏公司,四人分别占股,从公司领取工资,并按照出资比例分成。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罗某、李某某在与网络贷款平台无合作的情况下,通过兴乐柏公司对外宣称从事助贷业务,借助其他网络平台大量发布广告和搭建引流渠道,吸引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注册。业务员通过联系填录个人信息的被害人,引导其下载公司APP、明确贷款需求,继而随机生成虚假的预估贷款额度,编造购买公司会员就能提高贷款概率、加快放款速度等事实,并向被害人承诺“拒就赔”以骗取信任,诱骗被害人以19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会员资格,之后在被害人申请退款时以“提供六个贷款平台贷款失败截图”“七个工作日审核”“三十个工作日退款”等理由故意拖延退款,直至被害人放弃退款。若被害人通过支付宝投诉等方式执意要求退款,则通过少量退款的方式(通常为28元至88元)搪塞被害人,仅在被害人多次投诉或报警的情况下,才按约定退还全部会员费。期间,何某某等人还采取更换APP、公众号、数据库等方式清除客户数据和相关记录,以至于被害人无法联系公司退款。现查明,四被告人通过前述方式骗取重庆市渝北区等地2万余名被害人钱款415.31497万元,退款13.38766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罗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何某某、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何某某等人五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权、净化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以网贷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通常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本案被告人打着“助贷”的幌子,对亟需贷款的被害人实施诈骗,使原本就因缺乏资金而生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雪上加霜,不仅严重侵犯网民的财产权,而且还造成网络秩序混乱、网络空间污名化。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彰显了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有力震慑企图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分子,对保障公民财产权、净化网络空间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2 建立虚假感情虚构盈利项目引诱他人投资构成诈骗罪——刘某敏、桂某水、鲁某武、贾某三、吴某松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刘某敏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等地成立多家公司,组建由桂某水担任经理、鲁某武等人担任形象专员、贾某三等人担任组长、吴某松等人担任业务员等人员组成的团队,由业务员根据公司下发名单(通过网络搜寻的30岁以上,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重庆市外目标群体制成),用公司为形象专员捏造的“白富美”“高富帅”身份,以加错微信为由添加对方好友。

成为好友后,吴某松等人按照刘某敏等人拟定的话术,不时以鲁某武等人的名义和对方聊天,并给对方发一些“自己”出入高档场所、奢侈消费的照片、视频等,以增进“感情”。鲁某武等人在必要时出面进行语音或视频交流甚至线下见面,给对方营造自己就是在和“白富美”“高富帅”交往的假象。同时,不时对对方嘘寒问暖,让对方逐渐信任自己进而产生感情,以干兄妹或是干子女相称。

信任和感情建立后,吴某松等人继续按照刘某敏等人设计的方案向对方谎称手里有酒吧或电影投资项目,该项目回报丰厚且有官方背景,自己也要投资,并辅以虚假的施工现场图片、视频等资料,制造项目实施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引诱被害人签订投资协议,在该协议中设置陷阱,骗取58名被害人投资1263万余元,用于刘某敏本人消费、发放团队成员工资及日常支出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敏、桂某水、鲁某武、贾某三、吴某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敏、桂某水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对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刘某敏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处桂某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鲁某武、贾某三、吴某松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类“杀猪盘”诈骗团伙诈骗案,刘某敏精心设计的这一出骗局,有意避开了传统“杀猪盘”诈骗中和被害人建立暧昧或男女朋友关系的模式,取而代之以“干兄妹”“干子女”相称,实质并没有脱离骗局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感情基础。投资话题的切入即是在和被害人建立“感情”后,所谓的“投资项目”短期内确实不会见收益,整个“投资”过程公司化运营,被害人投资后不仅不会轻易怀疑被骗,还会在刘某敏等人的诓骗下持续投资,这样一种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的犯罪手段单靠被害人一方很难识别。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诈骗团伙进行严厉打击,不仅积极有效挽回被害人损失,也彰显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绝不姑息的司法担当。

案例3 在农贸市场兜售“神药”骗取中老年人钱财从严惩处——黄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北区等地农贸市场,携带苗族服饰和观音坐像,冒充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以免费发放药酒为由吸引群众围观,后以其药物为“贵州苗药”“祖传密方”“包治百病”等为由骗取中老年人信任,向中老年人推销“神药”骗取财物。通过前述方式,黄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某3800元、何某某2800元。黄某某在审理中,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某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黄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最终以诈骗罪,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中老年人为对象,实施养老诈骗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抓住广大中老年人关心自身身体健康的实际需求,利用中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被害人报案率不高等特点,精心选取农贸市场等犯罪地点,以免费发放药酒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围观,后逐步引人入套,实现骗取财物的最终目的。该案警示广大中老年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不会有免费的“神药”,更不会“包治百病”。在自身身体不适时,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接受及时的治疗才是正解,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推销、宣传,且在付款前要与家人及时沟通,听取他人意见,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陷入骗子设好的圈套。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更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挽回自己的损失。

案例4 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朱某、王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初,被告人朱某与王某斌(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架设简易GOIP设备以帮助他人拨打电话方式实施诈骗。2023年6月初,二人在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大道502号附近某花园酒店房间,通过使用事先准备的电话卡、手机、连接线架设设备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通讯支持,并收取虚拟币与上家结算报酬。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晶(另案处理)明知朱某、王某斌以上述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诈骗,仍受邀到重庆与朱某、王某斌会合,并通过提供电话卡、维护设备等方式参与上述犯罪活动。2023年6月21日王某斌因故离开重庆后,王某某、王某晶按王某斌的要求,伙同朱某继续在该酒店架设设备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通讯支持。经查,2023年6月19日,朱某、王某斌利用王某某提供的电话卡架设设备,帮助上家骗取被害人朱某丽2万元,骗取被害人竺某某11.9万余元。朱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协助他人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责令朱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厉打击为获取非法利益,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协助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随着对电信诈骗打击不断深入,电信诈骗的手段不断变化,分工更细,手段更隐蔽,打击查处的难度更大。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掩饰其电话归属地、资金去向,利用部分人员认为挣钱轻松,不是自己直接实施诈骗的心理,让其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通过工具人的手机转拨电话或者银行账户转移赃款,从而逃避打击。电信诈骗工具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转拨电话或帮助转移资金,与诈骗分子共同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本案提醒人民群众警惕犯罪分子以利益引诱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同时亦提醒人民群众对网络购物退款、快递丢失退款、机票改签退款等诈骗行为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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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布4件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诈骗犯罪案件持续多发高发,并呈现新动向、新特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渝北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依法打击诈骗犯罪活动,坚决震慑、遏制犯罪。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4件近两年审结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以助贷为名诱骗他人购买APP会员的构成诈骗罪——何某某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共谋以网络助贷为名实施诈骗后,与被告人罗某、李某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兴乐柏公司,四人分别占股,从公司领取工资,并按照出资比例分成。

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罗某、李某某在与网络贷款平台无合作的情况下,通过兴乐柏公司对外宣称从事助贷业务,借助其他网络平台大量发布广告和搭建引流渠道,吸引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注册。业务员通过联系填录个人信息的被害人,引导其下载公司APP、明确贷款需求,继而随机生成虚假的预估贷款额度,编造购买公司会员就能提高贷款概率、加快放款速度等事实,并向被害人承诺“拒就赔”以骗取信任,诱骗被害人以19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会员资格,之后在被害人申请退款时以“提供六个贷款平台贷款失败截图”“七个工作日审核”“三十个工作日退款”等理由故意拖延退款,直至被害人放弃退款。若被害人通过支付宝投诉等方式执意要求退款,则通过少量退款的方式(通常为28元至88元)搪塞被害人,仅在被害人多次投诉或报警的情况下,才按约定退还全部会员费。期间,何某某等人还采取更换APP、公众号、数据库等方式清除客户数据和相关记录,以至于被害人无法联系公司退款。现查明,四被告人通过前述方式骗取重庆市渝北区等地2万余名被害人钱款415.31497万元,退款13.38766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蒋某某、罗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何某某、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罗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何某某等人五年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并发还被害人,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保障公民财产权、净化网络空间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以网贷为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通常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本案被告人打着“助贷”的幌子,对亟需贷款的被害人实施诈骗,使原本就因缺乏资金而生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雪上加霜,不仅严重侵犯网民的财产权,而且还造成网络秩序混乱、网络空间污名化。人民法院通过对犯罪分子依法严惩,彰显了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决心,有力震慑企图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犯罪分子,对保障公民财产权、净化网络空间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2 建立虚假感情虚构盈利项目引诱他人投资构成诈骗罪——刘某敏、桂某水、鲁某武、贾某三、吴某松等人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刘某敏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等地成立多家公司,组建由桂某水担任经理、鲁某武等人担任形象专员、贾某三等人担任组长、吴某松等人担任业务员等人员组成的团队,由业务员根据公司下发名单(通过网络搜寻的30岁以上,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重庆市外目标群体制成),用公司为形象专员捏造的“白富美”“高富帅”身份,以加错微信为由添加对方好友。

成为好友后,吴某松等人按照刘某敏等人拟定的话术,不时以鲁某武等人的名义和对方聊天,并给对方发一些“自己”出入高档场所、奢侈消费的照片、视频等,以增进“感情”。鲁某武等人在必要时出面进行语音或视频交流甚至线下见面,给对方营造自己就是在和“白富美”“高富帅”交往的假象。同时,不时对对方嘘寒问暖,让对方逐渐信任自己进而产生感情,以干兄妹或是干子女相称。

信任和感情建立后,吴某松等人继续按照刘某敏等人设计的方案向对方谎称手里有酒吧或电影投资项目,该项目回报丰厚且有官方背景,自己也要投资,并辅以虚假的施工现场图片、视频等资料,制造项目实施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而引诱被害人签订投资协议,在该协议中设置陷阱,骗取58名被害人投资1263万余元,用于刘某敏本人消费、发放团队成员工资及日常支出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敏、桂某水、鲁某武、贾某三、吴某松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敏、桂某水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对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刘某敏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处桂某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鲁某武、贾某三、吴某松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类“杀猪盘”诈骗团伙诈骗案,刘某敏精心设计的这一出骗局,有意避开了传统“杀猪盘”诈骗中和被害人建立暧昧或男女朋友关系的模式,取而代之以“干兄妹”“干子女”相称,实质并没有脱离骗局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感情基础。投资话题的切入即是在和被害人建立“感情”后,所谓的“投资项目”短期内确实不会见收益,整个“投资”过程公司化运营,被害人投资后不仅不会轻易怀疑被骗,还会在刘某敏等人的诓骗下持续投资,这样一种极具隐蔽性和迷惑性的犯罪手段单靠被害人一方很难识别。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诈骗团伙进行严厉打击,不仅积极有效挽回被害人损失,也彰显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绝不姑息的司法担当。

案例3 在农贸市场兜售“神药”骗取中老年人钱财从严惩处——黄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北区等地农贸市场,携带苗族服饰和观音坐像,冒充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士,以免费发放药酒为由吸引群众围观,后以其药物为“贵州苗药”“祖传密方”“包治百病”等为由骗取中老年人信任,向中老年人推销“神药”骗取财物。通过前述方式,黄某某骗取被害人徐某某3800元、何某某2800元。黄某某在审理中,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黄某某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黄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黄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最终以诈骗罪,对黄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以中老年人为对象,实施养老诈骗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抓住广大中老年人关心自身身体健康的实际需求,利用中老年人容易上当受骗、被害人报案率不高等特点,精心选取农贸市场等犯罪地点,以免费发放药酒等方式吸引中老年人围观,后逐步引人入套,实现骗取财物的最终目的。该案警示广大中老年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也不会有免费的“神药”,更不会“包治百病”。在自身身体不适时,应到正规的医疗机构,接受及时的治疗才是正解,不要轻信陌生人的推销、宣传,且在付款前要与家人及时沟通,听取他人意见,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陷入骗子设好的圈套。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更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挽回自己的损失。

案例4 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朱某、王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初,被告人朱某与王某斌(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通过架设简易GOIP设备以帮助他人拨打电话方式实施诈骗。2023年6月初,二人在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大道502号附近某花园酒店房间,通过使用事先准备的电话卡、手机、连接线架设设备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通讯支持,并收取虚拟币与上家结算报酬。2023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晶(另案处理)明知朱某、王某斌以上述方式帮助他人实施诈骗,仍受邀到重庆与朱某、王某斌会合,并通过提供电话卡、维护设备等方式参与上述犯罪活动。2023年6月21日王某斌因故离开重庆后,王某某、王某晶按王某斌的要求,伙同朱某继续在该酒店架设设备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通讯支持。经查,2023年6月19日,朱某、王某斌利用王某某提供的电话卡架设设备,帮助上家骗取被害人朱某丽2万元,骗取被害人竺某某11.9万余元。朱某、王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协助他人骗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诈骗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责令朱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严厉打击为获取非法利益,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协助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随着对电信诈骗打击不断深入,电信诈骗的手段不断变化,分工更细,手段更隐蔽,打击查处的难度更大。电信诈骗犯罪分子为掩饰其电话归属地、资金去向,利用部分人员认为挣钱轻松,不是自己直接实施诈骗的心理,让其充当电信诈骗工具人,通过工具人的手机转拨电话或者银行账户转移赃款,从而逃避打击。电信诈骗工具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转拨电话或帮助转移资金,与诈骗分子共同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本案提醒人民群众警惕犯罪分子以利益引诱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同时亦提醒人民群众对网络购物退款、快递丢失退款、机票改签退款等诈骗行为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是否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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