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今年10月起施行

时间: 2024-08-02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699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7月31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5条,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其首先明确列举了家暴行为,除常见的殴打、冻饿、残害、侮辱、谩骂等,限制正常社会交往、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为加强特殊人群保护,《办法》还将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也纳入特殊保护范围。

要求基层组织及时排查化解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亲情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办法》规定,基层政府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等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村(居)委会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建设文明和谐家庭。村(社区)妇女儿童工作人员、网格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线索的,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

《办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落实家暴处置首接首办责任

为提高家庭暴力处置的效率,避免不同部门、单位之间互相推诿,《办法》设置家庭暴力处置的首接单位负责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进行受理、跟进和转介,开展工作。

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并及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接责任部门、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处理。同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细化告诫书送达和查访机制

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制止暴力、固定证据、预防暴力再次发生,但对施暴者的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办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的规定,以发挥告诫书震慑作用。

《办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基层妇联组织应在告诫书送达后定期查访,查看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否改正,首次查访应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村(居)委会、基层妇联组织在查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措施

《办法》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保护措施,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相关信息等行为。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明确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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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今年10月起施行

本网讯(记者 唐孝忠)7月31日下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45条,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其首先明确列举了家暴行为,除常见的殴打、冻饿、残害、侮辱、谩骂等,限制正常社会交往、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采取网络手段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为加强特殊人群保护,《办法》还将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也纳入特殊保护范围。

要求基层组织及时排查化解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亲情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办法》规定,基层政府应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等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村(居)委会将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建设文明和谐家庭。村(社区)妇女儿童工作人员、网格员应当通过走访、巡查等方式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发现家庭暴力隐患及线索的,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

《办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和帮助。

落实家暴处置首接首办责任

为提高家庭暴力处置的效率,避免不同部门、单位之间互相推诿,《办法》设置家庭暴力处置的首接单位负责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有关部门、单位应进行受理、跟进和转介,开展工作。

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并及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接责任部门、单位会同其他部门、单位共同处理。同时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要求查处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

细化告诫书送达和查访机制

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制止暴力、固定证据、预防暴力再次发生,但对施暴者的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办法》增加了公安机关应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书的规定,以发挥告诫书震慑作用。

《办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基层妇联组织应在告诫书送达后定期查访,查看加害人的家暴行为是否改正,首次查访应在告诫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完成。村(居)委会、基层妇联组织在查访中发现加害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措施

《办法》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保护措施,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相关信息等行为。

《办法》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时送达相关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明确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学校以及其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组织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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