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却“净身出户” 男子被判撤销

时间: 2024-08-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1578

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反而通过一纸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数划归妻子名下,等到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早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面对此种情形,债权人应当如何应对呢?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案例:

欠债不还却“净身出户”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间,刘某多次借款给李某,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期足额归还。刘某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刘某借款本息合计9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按判决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北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因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不于2023年11月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了解,李某和妻子赵某于2022年12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两万元。同时,女方分得位于北碚区的房屋一套、位于辽宁省的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小型越野车一辆以及双方名下所有存款。

刘某知晓后,于2024年3月向北碚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李某、赵某二人离婚协议中对儿女抚养费以及女方分得房产、车辆的约定。

李某和赵某辩称,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李某转账,合计15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产和车辆,因此在离婚时分得上述财产具有合法性。

判决: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撤销无偿赠与的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在欠付刘某大额借款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赵某,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必然引起李某偿债能力的减弱,加大了刘某实现债权的难度,且李某在债务逾期后经法院判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对刘某造成损害。

对于李某和赵某辩称婚内转账行为,法院认为,首先,两人举示的转账时间均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证明婚内共同财产的流转,不能作为分割婚内财产的依据;其次,上述转账并未备注转账用途,也不能说明双方存在房屋、车辆买卖的合意;最后,通常情况下,如果要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是先离婚,然后支付财产对价款,而本案中,赵某的转账时间发生在2019年、2020年,离婚时间在2022年,其辩称的150万元系支付财产对价款与常理不符。因此对赵某转账系支付房屋、车辆对价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某与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产和车辆无偿赠与给赵某的约定,并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限制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防止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行为受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包括:第一,存在合法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放弃债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第三,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此,法律赋予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权利,以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实现其债权。

本案中,李某通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不当减损自身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刘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因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赵某离婚协议中的无偿赠与财产约定,其合理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通讯员 李 开 梁梦瑶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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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却“净身出户” 男子被判撤销

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反而通过一纸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数划归妻子名下,等到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早已无可供执行财产。面对此种情形,债权人应当如何应对呢?近日,北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案例:

欠债不还却“净身出户”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19年间,刘某多次借款给李某,但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期足额归还。刘某于2023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8月,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刘某借款本息合计9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未按判决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北碚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因李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不于2023年11月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了解,李某和妻子赵某于2022年12月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两万元。同时,女方分得位于北碚区的房屋一套、位于辽宁省的房屋一套、小轿车一辆、小型越野车一辆以及双方名下所有存款。

刘某知晓后,于2024年3月向北碚区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李某、赵某二人离婚协议中对儿女抚养费以及女方分得房产、车辆的约定。

李某和赵某辩称,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多次向李某转账,合计15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房产和车辆,因此在离婚时分得上述财产具有合法性。

判决:

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撤销无偿赠与的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在欠付刘某大额借款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赵某,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必然引起李某偿债能力的减弱,加大了刘某实现债权的难度,且李某在债务逾期后经法院判决,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行为已对刘某造成损害。

对于李某和赵某辩称婚内转账行为,法院认为,首先,两人举示的转账时间均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能证明婚内共同财产的流转,不能作为分割婚内财产的依据;其次,上述转账并未备注转账用途,也不能说明双方存在房屋、车辆买卖的合意;最后,通常情况下,如果要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是先离婚,然后支付财产对价款,而本案中,赵某的转账时间发生在2019年、2020年,离婚时间在2022年,其辩称的150万元系支付财产对价款与常理不符。因此对赵某转账系支付房屋、车辆对价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某与赵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产和车辆无偿赠与给赵某的约定,并驳回了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

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移财产。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过限制债务人的自由处分权,防止债权人利益因债务人行为受损。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包括:第一,存在合法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无偿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放弃债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第三,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此,法律赋予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的权利,以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实现其债权。

本案中,李某通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不当减损自身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刘某的合法权益,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件,因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赵某离婚协议中的无偿赠与财产约定,其合理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通讯员 李 开 梁梦瑶 记者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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