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将本是一种娱乐活动,但有些人却以打麻将进行赌博,部分棋牌室经营者或者“牌友”为了某种利益,甚至在现场向参与赌博的人员出借资金。那么,在现场借款用于赌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近日,垫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原告出借的资金属于赌资,双方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且借款不予返还,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和李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在其开设的副食店摆有麻将机供朋友娱乐,李某等人经常在副食店内打麻将参与赌博,并多次向王某借钱。2022年2月19日至10月16日,王某多次以“李某打牌借币(上午)”等名目自行记账,记账18笔共12000元。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收该笔款项未果,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返还借款12000元。 李某对该笔借款金额无异议,但辩称借款系赌博所产生,与王某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不同意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案涉款项系因赌博产生,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案涉款项在王某向李某提供之时已经明确属于赌资,系因赌博违法活动产生而无效。因王某的出借行为系不法行为,其“返还借款”的请求缺乏合法基础,加之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遂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刑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亦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因此,对于赌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赢家或出借人无请求偿还“赌债”的权利,输家或借款人也无清偿“赌债”的义务,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现场向赌博人员借款用于赌博的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依法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且不予支持返还,有利于有效遏制赌博恶习。 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刘 磊 吴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