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转租部分房屋,房东要求其支付租金差价被法院驳回

时间: 2024-08-23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878

本网讯(通讯员 刘健美 记者 舒楚寒)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部分转租,但仍共同使用租赁房屋,其是否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差价?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承租人系合理使用房屋,驳回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差价的请求。

2021年,被告吴某从原告徐某处租得两处前后相连的门市用作库房,租赁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租金28000元/年。从2023年7月起,吴某未经徐某同意,将租用门市的一部分隔断开来,转租给案外人师某用于早餐经营,二人共同使用租赁房屋直到租赁期结束,吴某向师某收取租金共计15000元。租赁期结束后,吴某搬离了徐某的门市。

徐某认为,吴某擅自将门市部分面积转租给他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租金差价8777元。索要未果后,徐某将吴某诉至大足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对租赁房屋用途进行限定,吴某出于减少损失、分散经营压力目的,与案外人师某共同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系对租赁房屋的合理使用。吴某向师某收取的8个月租金并未远高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28000元/年的租金标准。法院遂驳回徐某请求吴某支付转租租金差价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本案中,一方面吴某将门市部分面积让给师某用于早餐经营,但自己仍旧使用剩下的面积,可认为是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另一方面,吴某一年向徐某支付的租金为28000元,平均一个月约为2333元,吴某收取师某的租金为15000元,平均一个月1875元,并未远高于向徐某支付的租金,不具有牟利目的,法院遂未支持徐某要求吴某支付租金差价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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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转租部分房屋,房东要求其支付租金差价被法院驳回

本网讯(通讯员 刘健美 记者 舒楚寒)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部分转租,但仍共同使用租赁房屋,其是否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差价?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认定承租人系合理使用房屋,驳回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差价的请求。

2021年,被告吴某从原告徐某处租得两处前后相连的门市用作库房,租赁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租金28000元/年。从2023年7月起,吴某未经徐某同意,将租用门市的一部分隔断开来,转租给案外人师某用于早餐经营,二人共同使用租赁房屋直到租赁期结束,吴某向师某收取租金共计15000元。租赁期结束后,吴某搬离了徐某的门市。

徐某认为,吴某擅自将门市部分面积转租给他人,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租金差价8777元。索要未果后,徐某将吴某诉至大足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对租赁房屋用途进行限定,吴某出于减少损失、分散经营压力目的,与案外人师某共同使用租赁房屋的行为系对租赁房屋的合理使用。吴某向师某收取的8个月租金并未远高于《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28000元/年的租金标准。法院遂驳回徐某请求吴某支付转租租金差价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介绍,在本案中,一方面吴某将门市部分面积让给师某用于早餐经营,但自己仍旧使用剩下的面积,可认为是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另一方面,吴某一年向徐某支付的租金为28000元,平均一个月约为2333元,吴某收取师某的租金为15000元,平均一个月1875元,并未远高于向徐某支付的租金,不具有牟利目的,法院遂未支持徐某要求吴某支付租金差价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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