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刘爽)8月1日,在荣昌区双河街道永荣路,一上坡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两辆白色小轿车相撞,其中一辆车滑到了路边的排水沟里,所幸双方驾乘人员均系了安全带,事故没有造成人员受伤。 当天中午,彭某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荣昌区X819(永荣路)与苏某某驾驶小型汽车相撞。通过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苏某某驾车行驶至该上坡路段时,与对向彭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后苏某某未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车辆顺着道路滑至路边的排水沟后,车头受损严重。 民警判定,当事人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苏某某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