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在坟墓修建过程中原告未分摊修建费用,墓碑上未篆刻他和家人姓名。对此,原告以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丰都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协助(不阻挠)原告在父亲墓碑上篆刻自己和家人姓名,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内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 未分摊修坟费“被除名” 起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周某与熊某系夫妻关系,生育有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周某戊五个子女。周某过世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戊同意由3人平均分摊坟墓修建及相关费用,周某乙、周某戊负责具体实施修建坟墓并篆刻墓碑,坟墓共计花费26000元。因在坟墓修建过程中,周某甲经再三催促后仍未分摊相关费用,故墓碑上未篆刻周某甲及其家人姓名。 2023年4月,周某甲以周某乙未在墓碑上篆刻自己及家人姓名,侵犯了其人格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周某乙更换坟墓上的石碑,并篆刻自己及家人姓名;判决周某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判决: 墓碑上篆刻姓名获支持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丰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当事人之间在墓碑上篆刻姓名而产生的争议,属于人格权中的“其他人格利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因周某甲没有分摊修建父亲坟墓费用所引发,其自身存在过错,周某乙亦同意在分摊坟墓修建费用后由周某甲自己篆刻添加姓名并自行承担该项费用,故应由其自行刻碑并承担刻碑费用,周某乙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因周某甲没有分摊坟墓修建费用,过错在先,周某甲主张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遂依法判决周某乙协助(不阻挠)周某甲在逝者周某墓碑上篆刻周某甲及其家人姓名,驳回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某甲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结案。 法官说法: 祭奠权虽然尚未类型化 但属逝者亲属特定权益 民间所谓祭奠权虽尚未成为一种类型化的法定权利,但该权益是有亲属关系的生者对逝者哀悼、追思的特定权益,其权益表现形式通常为对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按传统风俗,墓碑上一般应篆刻逝者的所有子女及其家人的姓名,因此周某甲要求在其父亲的墓碑上篆刻上自己及家人的姓名符合法律规定。墓碑上未篆刻周某甲及其家人的姓名,影响了周某甲对逝去亲人祭奠权的行使。由于周某甲未分摊父母修坟的费用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最终通过调解确定由周某乙协助周某甲篆刻姓名,有利于兄弟姐妹之间相互尊重,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记者 朱颂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