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致顾客挤伤 商家负七成责任

时间: 2024-08-30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8768

本网讯(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袁 园)顾客参加商家组织的促销活动,却因为现场人数太多、秩序混乱,被人群前后夹击受伤,能否追究商家责任?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组织活动的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责任。

某商家系某品牌奶粉在璧山区的代理商。为回馈老客户和促销产品,该商家决定在店内举行老客户促销活动。活动当日,罗某等400余人到店参加促销,活动进行到砸金蛋兑奶粉环节时,因商家未维护好秩序,现场数百人蜂拥至主席台。罗某被人群前后夹击导致肋骨骨折。后罗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其中商家垫付500余元。罗某出院后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2000余元。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作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活动参加者安全的义务。但在事发当日,商家未提前安排合理的活动流程,也未根据场地情况对参加人员和数量进行合理限制,更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引导现场秩序,而是任由数百人无序拥挤,形成极大安全隐患,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罗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有义务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自己陷入危险,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商家对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在一一核定罗某所受损失后,判决商家向罗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2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强制性义务,要求义务人在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避免消费者或活动参加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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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致顾客挤伤 商家负七成责任

本网讯(记者 杨 雪 通讯员 袁 园)顾客参加商家组织的促销活动,却因为现场人数太多、秩序混乱,被人群前后夹击受伤,能否追究商家责任?近日,璧山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认定组织活动的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责任。

某商家系某品牌奶粉在璧山区的代理商。为回馈老客户和促销产品,该商家决定在店内举行老客户促销活动。活动当日,罗某等400余人到店参加促销,活动进行到砸金蛋兑奶粉环节时,因商家未维护好秩序,现场数百人蜂拥至主席台。罗某被人群前后夹击导致肋骨骨折。后罗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其中商家垫付500余元。罗某出院后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2000余元。

璧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作为促销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活动参加者安全的义务。但在事发当日,商家未提前安排合理的活动流程,也未根据场地情况对参加人员和数量进行合理限制,更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引导现场秩序,而是任由数百人无序拥挤,形成极大安全隐患,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罗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有义务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自己陷入危险,其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也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商家对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罗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在一一核定罗某所受损失后,判决商家向罗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42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强制性义务,要求义务人在提供服务、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义务,避免消费者或活动参加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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