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杨 雪)大家都知道,在没有贴安全标识、放置安全警示牌的公共场所摔倒受伤,可以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进行赔偿。但若是在贴有安全提示标识的扶梯上滑倒受伤,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张某前往某超市购物,刚走上扶梯便因为扶梯上有雨渍滑倒受伤。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受伤后,张某多次与超市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是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超市和超市经营者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超市及于某认为,事故发生时雨已经停了,且超市平地路段铺有吸水防滑垫,扶梯四周均不同程度设置了安全提示牌,且张某事发时站在电梯上四处张望,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只愿承担20%~30%的责任。 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超市虽然贴有安全标识、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是由于事发当天下雨,众多行人经过超市扶梯使扶梯防滑性降低,且扶梯停运增大了行人摔倒的风险。超市却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中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是导致张某滑倒受伤的原因之一。同时,张某在扶梯上行走时向右侧张望,对脚下安全缺乏注意,对自身滑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可减轻某超市的侵权责任。故判决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张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安全设施设备安装、维护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未尽到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官会根据双方各自的行为对后果产生的影响程度,结合各自的过错因素来分配责任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