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先生与身患重病的李女士复婚3年后,双方约定分家,简先生支付了3万元医疗生活费。付费10天后,李女士去世,简先生便以协议无效为由起诉要求李女士的子女返还2.5万元,被两级法院驳回。之后,简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协议,仍被两级法院驳回。 案例: 付3万元后妻子去世 状告继子女要求退费 李女士与前夫徐先生共同生育长子徐某甲、次女徐某乙、小儿子徐某丙。简某甲系简先生与其前妻之子。2015年9月10日,李女士与简先生登记结婚。2017年3月16日,李女士与简先生登记离婚。2017年11月6日至11月13日,李女士因患宫颈癌晚期、慢性胃炎在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7月9日,李女士与简先生复婚。 2021年5月5日,李女士与简先生、简某甲、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签订《分家协议》,协议约定:因李女士病重,简先生因工作繁忙无法照料,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简先生一次性支付医疗生活费5万元;今后,李女士后期产生的一切费用都由李女士子女承担,与简先生再无任何经济纠纷……协议签订当日,简先生向徐某乙支付3万元。当日,李女士由其子徐某丙送往重庆市某养老服务公司,由该公司对李女士提供养老照护服务。2021年5月15日,李女士在该公司去世。 2021年10月29日,简先生以《分家协议》无效为由,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有效,遂裁判驳回简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简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一中法院审理后亦认为案涉协议有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5月,简先生起诉至铜梁区法院,要求解除《分家协议》,返还其给付的医疗生活费25000元。 判决: 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铜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协议》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有效,简先生明知李女士患有癌症,应当预见到李女士的病情可能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且从约定的内容看,该款项由简先生一次性支付,双方并未约定,若该款如有剩余,或者李女士去世后,应当返还医疗生活费的条件。同时,李女士的子女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照料行为,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简先生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解除案涉协议,并返还医疗生活费25000元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不符,遂判决驳回简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简先生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找借口不照顾患病妻子 要求退费违背公序良俗 铜梁区法院法官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而在该案中,在简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身患重病,简先生以工作繁忙,无法照料为由,与李女士的子女签署《分家协议》,约定支付5万元医疗生活费后不再承担后期费用,而在李女士去世后,却要求返还支付的款项,这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简先生违背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对人情淡漠的行为敲响警钟,有助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善良风俗。 记者 唐孝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