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犬只送到训练学校后弃养,法院判决支付10800元

时间: 2024-09-09 来源: 重庆法治报 编辑: 徐瑞阳 阅读量:10384

宠物主人将8个月大的边牧送到宠物训练学校接受为期一个月的训练,后又将宠物送至学校“加训”。约定的“加训”时间结束后,学校却联系不上主人了。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寄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重庆某宠物有限公司支付寄养服务费10800元。

案例:

将犬只送到学校训练

期满拒绝领回被起诉

2021年10月26日,梁某将自己的宠物犬送至重庆某宠物有限公司(宠物训练学校),双方签订了《宠物训练协议书》。协议约定,学校对该犬只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训练,训练费为2800元,饲养费为300元;训练期结束时,若主人不来领取受训犬,每超过一天须补交60元犬只寄养费。该犬只经过一个月的训练后,由梁某领回家中。

2021年12月29日,梁某又将该犬只带到训练学校要求继续进行训练,双方口头约定训练时间为两个月,加训费用为5000元。但两个月后,梁某一直未到训练学校领取犬只。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训练学校的工作人员与梁某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就案涉犬只的领回及寄养费进行沟通。期间,学校多次要求梁某领回犬只并结算寄养费用,梁某对寄养费用提出异议,而后梁某均未再作回复。无奈之下,宠物训练学校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宠物寄养费14700元。

法院判决:

综合确定寄养费标准

判令犬主付费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宠物训练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又就案涉宠物加训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并未就提供寄养服务的具体内容再次进行约定。

但宠物加训结束后,因被告未能及时领取案涉犬只,原告为案涉犬只提供了寄养服务,双方建立了关于宠物寄养的服务合同关系,并由此产生了寄养服务费。关于寄养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原告主张参照双方签订的《宠物训练协议书》约定按照6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提供寄养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过约定。

鉴于被告梁某拖欠费用时间长,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市场行情,法院酌情将寄养服务费标准确定为1350元/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双方均需明确权利义务

才能有效避免发生纠纷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遗弃饲养犬只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案系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针对当事人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判决该遗弃饲养犬只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来规范饲养人和管理人的养犬行为,引导他们逐渐培养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意识和习惯。

而对于寄养服务的提供者,该案亦有其警示意义。本案中,若寄养服务提供者能够细化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让顾客明白消费、理性消费;其次,宠物价值并非仅仅依据金钱来衡量,对于遗弃宠物的消费者,若寄养服务提供者能够提醒宠物对饲养人的意义,并明确告知遗弃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也不至于对自己的宠物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再次,养犬需有信息登记,在双方发生寄养服务费争议后,寄养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先寻求相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帮助。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温 祺 朱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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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犬只送到训练学校后弃养,法院判决支付10800元

宠物主人将8个月大的边牧送到宠物训练学校接受为期一个月的训练,后又将宠物送至学校“加训”。约定的“加训”时间结束后,学校却联系不上主人了。近日,沙坪坝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宠物寄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重庆某宠物有限公司支付寄养服务费10800元。

案例:

将犬只送到学校训练

期满拒绝领回被起诉

2021年10月26日,梁某将自己的宠物犬送至重庆某宠物有限公司(宠物训练学校),双方签订了《宠物训练协议书》。协议约定,学校对该犬只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训练,训练费为2800元,饲养费为300元;训练期结束时,若主人不来领取受训犬,每超过一天须补交60元犬只寄养费。该犬只经过一个月的训练后,由梁某领回家中。

2021年12月29日,梁某又将该犬只带到训练学校要求继续进行训练,双方口头约定训练时间为两个月,加训费用为5000元。但两个月后,梁某一直未到训练学校领取犬只。2022年3月至10月期间,训练学校的工作人员与梁某通过电话、微信聊天等方式就案涉犬只的领回及寄养费进行沟通。期间,学校多次要求梁某领回犬只并结算寄养费用,梁某对寄养费用提出异议,而后梁某均未再作回复。无奈之下,宠物训练学校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宠物寄养费14700元。

法院判决:

综合确定寄养费标准

判令犬主付费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宠物训练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该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又就案涉宠物加训进行了口头约定,但并未就提供寄养服务的具体内容再次进行约定。

但宠物加训结束后,因被告未能及时领取案涉犬只,原告为案涉犬只提供了寄养服务,双方建立了关于宠物寄养的服务合同关系,并由此产生了寄养服务费。关于寄养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原告主张参照双方签订的《宠物训练协议书》约定按照6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提供寄养服务的具体内容进行过约定。

鉴于被告梁某拖欠费用时间长,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市场行情,法院酌情将寄养服务费标准确定为1350元/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双方均需明确权利义务

才能有效避免发生纠纷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遗弃饲养犬只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该案系从民事法律行为角度,针对当事人违反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判决该遗弃饲养犬只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通过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来规范饲养人和管理人的养犬行为,引导他们逐渐培养文明养犬、依规养犬的意识和习惯。

而对于寄养服务的提供者,该案亦有其警示意义。本案中,若寄养服务提供者能够细化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让顾客明白消费、理性消费;其次,宠物价值并非仅仅依据金钱来衡量,对于遗弃宠物的消费者,若寄养服务提供者能够提醒宠物对饲养人的意义,并明确告知遗弃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也不至于对自己的宠物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再次,养犬需有信息登记,在双方发生寄养服务费争议后,寄养服务的提供者可以先寻求相关行业协会、调解组织的帮助。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温 祺 朱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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